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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和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物價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以及專職監察與群眾監察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保障監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實行勞動保障監察員制度。第二章管轄和監察職責第七條勞動保障監察的範圍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省級機關和中央駐川用人單位以及省級以上註冊的用人單位和就業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市、州、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管轄,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第八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處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疑難案件,也可以將本級管轄範圍內的監察對象委派給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壹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第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

(三)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就業中介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權。第十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行使下列職權:

(壹)了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查閱、記錄、拍照、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監管文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並保守有關秘密。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情況或者出具偽證,不得謊報或者隱瞞有關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不得拒絕、阻礙檢查。第三章監督內容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服務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壹)建立勞動和社會保障內部管理制度;

(2)雇員的雇用;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

(七)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勞動權益保護規定的情況;

(八)遵守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九)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媒體上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時,未將招聘簡章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違反持證上崗規定,使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工作的;

(三)收取招聘費、風險金、保證金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4)違反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五)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勞動的;

(六)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

(七)克扣、無理拖欠工資的;

(八)不支付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九)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十)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十壹)不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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