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精神, 進壹步落實邳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壹級響應、《邳州市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依法加強防控,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現就全體公民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進行討論。
壹、所有公民必須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徐州、邳州市的疫情防治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向所在村或者所屬企事業單位如實報告,並積極配合完成在家或者集中隔離不少於14天的健康申報、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違反規定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納入失信名單,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近兩周內曾在湖北省、浙江省溫州市等重點疫區停留、旅遊或居住;
2.近兩周與湖北省、浙江省溫州市等重點疫區人員接觸;
3.近兩周內與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同乘封閉公共交通工具;
4.新冠肺炎出現疑似和確診患者,或者多人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
5.有其他可疑情況的。
二是返回Pi的人員必須按規定在火車站、交通道口等場所進行健康檢查,主動登記相關信息並接受檢疫醫學觀察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違反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湖北省和浙江省溫州市的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沒有來Pi;如確需進入我市,主動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
2.疫情防控期間暫停其他重點疫區人員來Pi;如確需進入我市,主動在家或集中隔離接受醫學觀察14天。
3.發熱人員將從120車廂轉移到發熱門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的病例或有其他診斷依據的疑似病例必須接受隔離治療,其同事必須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
對工作人員詢問時未如實告知,或拒不執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將納入失信名單,依法依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凡新冠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經調查確定的密切接觸者、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人員,均應履行以下義務,否則,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列入失信名單。
1.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機構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如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並配合各檢查站、檢查站的檢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有關機構依法強制執行,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就診時,應當如實告知疫情高發地區的居民病史和傳染病患者接觸史。故意隱瞞上述情況,導致傳染病傳播和流行並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收留或租房給湖北省、溫州市、浙江省等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自願申報。未如實報告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4.其他縣區人員請在三小時內主動到本村如實報到。如果未能上報,將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5 .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應當配合疫情防控機構采取防控措施。違反預防控制措施,如逃離轉移車輛、隔離場所或者擅自接觸他人,導致傳染病傳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控制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所有市民必須自覺遵守《邳州市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規定》等規定。
公共場所自覺佩戴口罩,不聚集,不組織聚集活動,不大規模組織婚喪喜慶活動;
不得出售活禽,不得獵捕、出售或食用野生動物;
不得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不得散布謠言;
不利用疫情哄擡物價、惡意搶購,不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衛生材料,嚴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防疫義務。
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納入失信名單。五
對居民生活非必需且未經批準的公共場所,壹律停業整頓。被防疫工作人員告知停業整頓後,發現繼續開業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並列入失信名單。
六、全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嚴格履行職責,主動承擔責任,做到依法防治。全市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發揮表率作用,嚴格遵守依法防控疫情的各項規定。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及公職人員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和人事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邳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