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商品條碼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的代碼組成,代表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統壹標識,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場所等的代碼和條碼標識。第三條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是全省商品條碼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商品條碼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條碼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商品條碼的相關工作。第四條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商品條碼的宣傳推廣,將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和實施部分重要產品的質量跟蹤追溯系統。第六條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配送等現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條碼,采用國際通行的商品條碼技術,加快商品流通和服務貿易的信息化發展。第二章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第七條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準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企業集團需要開發、生產和管理的具有統壹品牌的同類產品的條碼可以除外,但應當在商品或者包裝上標註企業集團名稱,並按規定向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第八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產品標識中標註產品條碼:
(1)食物;
(2)玩具;
(三)日用化學品和農藥;
(四)電線電纜、家用電器(家用電器);
(五)醫療器械(醫療設備和儀器)。
預包裝產品是指通過預先定量包裝或灌裝或傾倒容器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生產前款規定的預包裝商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0個月內標註商品條碼。第九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書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應當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廠商識別代碼註冊,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書,並提供復印件。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提交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申請人,由中國商品編碼中心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第十壹條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準,取消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十二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應當在相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書和《系統成員證書》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被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四條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三章編碼、設計和印刷第三章編碼、設計和印刷第十五條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和印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積或標簽可印刷面積為1/4的,系統成員可申請使用商品條碼的縮短版。商品條碼簡稱由中國商品編碼中心根據國家相關標準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