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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四川省宜賓市高縣禁毒辦抓獲閆、王、劉?

因為不了解案情,所以不能有針對性的回答。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參考資料。

與藥物濫用有關的法律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吸毒人員按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根據禁毒法的精神,吸毒人員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現為違法者,也可以表現為被解救者。《禁毒法》頒布實施後,對吸毒人員的首要任務是挽救和幫助,對吸毒人員要進行戒毒治療,戒毒的形式可以是社區戒毒,也可以是強制隔離戒毒。現在叫強制隔離戒毒,不再勞教。

吸毒的法律責任。

關於吸毒的法律責任,有人認為應將吸毒界定為犯罪,追究吸毒人員的刑事責任。我們認為,我國目前不宜規定吸毒人員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應加強強制戒毒和矯正措施。主要原因是:(1)吸毒人員不壹定要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可否認,濫用藥物不僅會損害個人健康,還會導致各種異常行為,甚至導致犯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吸毒人員壹定會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有些毒品並沒有強化其犯罪傾向。而且有些吸毒的人經濟來源不錯,沒必要千方百計弄錢買毒品。所以,我們不應該把壹部分吸毒人員當成罪犯,而應該認為所有吸毒人員都有可能犯罪。(2)吸毒者本身就是毒品受害者。毒癮很容易戒掉,吸毒者壹般在吸毒前對毒品的危害認識不夠。他們要麽出於好奇去嘗試,要麽為了擺脫暫時的精神困擾而吸毒,但吸毒帶來的欣快感又刺激他們再次吸毒,直到上癮。直到這時他們才意識到吸毒的危害,但為時已晚。吸毒造成的身體和心理上的依賴驅使他們繼續吸毒。(3)刑罰的作用對藥物濫用沒有很大的影響。吸毒者離不開毒品,主要是對毒品的依賴。要消除其對藥物的依賴,需要長時間的藥物治療和心理矯正。這才是戒掉毒癮的根本之道。如果對吸毒人員采取刑事措施,雖然客觀上可以起到強制戒毒的作用,但吸毒人員突然戒毒,會產生嚴重的戒斷癥狀,有的甚至導致危及生命。所以對於吸毒人員來說,不僅僅是思想改造的問題,更是采取醫療措施擺脫毒癮控制的問題。

不把吸毒定為犯罪,並不意味著法律和社會可以置之不理。吸毒危害吸毒者的健康,刺激毒品的生產和銷售,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對於吸毒,《禁毒決定》規定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和勞動教養,並規定對易成癮的吸毒行為予以強制。

具體來說,吸毒人員因其吸毒行為的嚴重性而具有不同的法律責任。

(壹)壹般藥物濫用的法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嗎啡等毒品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禁毒決定》第八條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關於吸毒的處罰作了重大修改和補充。首先,罰款金額有所增加。《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制定的時候,200元的罰款對於壹個普通家庭來說不是小數目,200元的罰款確實可以從經濟上堵住毒品的來源。在過去的幾年裏,中國經濟有了很大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目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幾百個壹次性購買毒品的吸毒人員沒有威懾作用。從目前中國公民的壹般生活水平來看,對吸毒人員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還是可以起到教育挽救吸毒人員的作用的。其次,取消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對於吸毒人員來說,他們早已喪失了羞恥感,無關痛癢的警告已經很難起到教育作用。《禁毒決定》第八條第1款規定:壹般吸毒由公安機關處拘留15日,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罰金2000元,沒收毒品和吸食、註射器具。這旨在加強對吸毒的遏制和打擊。

(二)吸毒成癮的法律責任。

根據《禁毒決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治安處罰。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

2.強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健康。毒癮發作容易導致心力衰竭而死亡,部分吸毒者死於全身性腐爛。吸毒也容易傳播疾病,甚至是遺傳病。很多吸毒者也意識到了吸毒的危害,但成癮後無力戒掉。有些吸毒者雖然可以戒掉,但如果不能與外界隔絕,就會壹次又壹次地被誘惑去吸食,以至於無法自拔。所以國家強制收容吸毒人員,安置在專門的地方,讓他們得到醫療和教育,最終戒掉毒癮。這將有助於有效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對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除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外,還應當予以強制戒毒、治療和教育。

3.勞動教養。《禁毒決定》第八條規定,強制戒毒後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可以被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過程中對其進行戒毒治療和教育。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對吸毒人員進行適當的勞動教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行為人已經故意使自己染上毒癮;二是行為人因吸毒成癮被強制戒毒;第三,行為人故意再次吸毒。只有行為人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適用勞動教養。之所以要求勞教,是因為有利於加強對吸毒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為勞教所實行邊學邊教的管理制度,在勞教過程中把吸毒人員放入勞教場所,使其戒除毒癮,從而得到身心兩方面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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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及解釋

壹、刑法關於毒品犯罪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出版編號:法釋[2000]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於2000年4月2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0年6月起施行。

2000年6月6日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100克以上的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嗎啡100克以上;

(5)杜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註射液100MG//片2500片以上,mg/片5000片以上);25mg//片規格10000片以上,50m g//片規格5000片以上);

(六)十毫克以上的鹽酸二氫埃托啡(註射劑或片劑20微克/片,片劑規格500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的;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

相關法規: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二)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大麻葉、煙草30千克以上不滿150千克;

(三)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的;

(5)杜冷丁(杜冷丁)大於50克小於250克(註射用10mg//片大於500片小於2500片,50m g//片大於1000片小於5000片);25mg//片規格2000片以上但不足10000片,50m g//片規格1000片以上但不足5000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大於2毫克小於10毫克(註射液或片劑20微克,100片,500片以上小於500片);

(七)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

(八)罌粟殼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

相關法規: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等量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的;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銷售藥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嚴重行為。

相關法規: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進出境,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麻黃素、偽麻黃素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麻黃提取物和麻黃提取物粉末大於100千克但小於1000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的;

(三)乙醚超過四百公斤但不足三千公斤;

(四)上述原料或者制劑以外的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出境或者非法買賣境內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相關法規: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植物3萬株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

三、公安部立案標準

發布部門:公安部

出版號:[1988]公興字第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公安部《關於刑事偵察部門主管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文件號鞏發號[1979] 182)沒有規定毒品犯罪的具體立案標準,不利於有效打擊毒品犯罪。為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安機關辦理毒品案件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各地公安機關提出的意見,現將毒品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如下:

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案件性質處理: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包括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原則上都應當立案。

2.提供場所、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並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3.制造、銷售、運輸假藥的,以制造、銷售、運輸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攜帶、郵寄、托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5.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以上(相當於生鴉片壹兩)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鴉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數量的假藥的。

2.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出入境販毒。

3.組織販毒集團,遠距離販賣或者倒賣毒品。

4.提供場所和藥物,允許他人服用,從中牟利,屢教不改。

5.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余株(相當於生鴉片12盎司)。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為特別嚴重案件: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鴉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裝販運和毒品走私。

3.制造、販賣、運輸毒品,以暴力抗拒檢查或者逮捕的。

4.組織、參加國際販毒集團,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

5.私自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余株(相當於生鴉片120株)。

以上各條所稱藥品“以上”均含本數。

上述備案標準自1988年8月1日起試行。各地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隨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

關於藥品案件立案標準的說明

當前,販毒犯罪日益猖獗,大量種植罌粟、制造假藥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不具體明確,各地對相關法律的理解不壹,解釋差異較大。公安部在1979中制定的《關於刑事偵察部門主管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毒品犯罪沒有具體的立案標準。因此,各級公安部門在辦理具體案件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難以把握犯罪的輕重,影響了對毒品犯罪的有效打擊。從嚴格執法的角度來說,公安機關有必要制定壹個立案的內部標準,以便於遵循。

本備案標準的起草有以下考慮:

(壹)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公安機關制定的各種立案標準壹直低於法院量刑標準,這個立案標準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則,參考法院的實際量刑標準。

(2)壹般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171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和《海關法》的立法精神,制造、販賣、運輸、走私毒品的,視為犯罪。這與中國壹貫的嚴格禁毒政策和世界各國嚴懲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是壹致的。因此,立案標準規定,凡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原則上都作為刑事案件立案。

(三)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主要是根據立法定罪量刑標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販死刑標準的司法解釋,參考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考慮鴉片與其衍生物之間的數量比例,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後擬定的。

(四)制造、銷售、運輸假藥的,經偵查,破案後發現是假藥,犯罪分子明知是假藥,可以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或者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相關罪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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