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蘇敗訴,拍賣行是否應該保持拍賣誠信再次成為熱門話題。作為蘇的代理律師,首先提出質疑,認為拍賣風險應該由買方承擔。他認為,拍賣行業是壹個商品交易的過程,買家只應承擔股市中低買或高買的價格風險,而不承擔拍品真實性的風險。2008年底,針對蘇案引發的拍賣公司誠信危機的討論,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王鳳海應邀參加了中央電視臺推出的《經濟與法律大辯論》。事後,記者向王鳳海詢問了當時的錄制現場。“觀眾中的大多數觀眾不支持我們的觀點。他們認為拍賣公司和普通交易機構壹樣,藝術品交易和其他商品壹樣,應該是保真的。就連現場的消協工作人員也揮舞著拳頭,呼籲大家要保真。”王鳳海說,錄制結束後,他與央視相關人員溝通,認為雖然現場很熱鬧,取得了很好的觀賞效果,但很容易誘導普通觀眾認為拍賣應該像普通商品交易壹樣忠實。
作為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起草的人員之壹,王鳳海向記者詳細解釋了為什麽拍賣公司不應該誠信。他說,目前中國藝術品的鑒定方式應該只有三種,壹種是“專家的眼睛”。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壹個統壹的鑒定標準,也沒有壹個統壹的鑒定機構,任何壹個鑒定人都不能保證自己100%的準確,所以“專家眼檢”有壹定的局限性。
第二種是“書證”,但文獻本身可能有偏差,比如《石渠寶坻》,編纂的時候,有20%到30%的藏品是有爭議的。把這些百年前有爭議的藏品拿到現在,再根據當時有爭議的文獻來判斷現存文物的真偽,顯然是不科學的。
最後壹個是“文書鑒定”。通過科學手段,雖然可以鑒定出墨水的年代或者紙張產生的朝代,但是無法鑒定出作品是誰寫的。所以,在各種客觀事實都做不到的情況下,要求拍賣人保護真相,顯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不正義的。“在美國的壹些州,如果拍賣公司打著保真的旗號,會被認為涉嫌商業欺詐,因為本質上是做不到的。如果妳堅持這樣做,這將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涉嫌產業欺詐,”他說。根據這些情況,拍賣法作出了第61條第2款。“拍賣人和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實性或者質量。他向記者透露,在蘇案的審理過程中,審判該案的法官和有關人員專門聽取了各方面專家的意見。雖然專家的意見不會直接影響審判的最終結果,但拍賣公司已經聲明不能對拍品真實,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已經成為所有人的常識。
王鳳海也認為,《拍賣法》這壹條款表面上是在免責拍賣公司,實際上也是在保護委托人和競買人的權益。該條款提醒競買人應仔細考察自己喜歡的拍品,壹定程度上避免了競買人盲目購買西藏,也是對競買人的壹種保護。“《拍賣法》還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七日發布拍賣公告’,這是為了使拍賣信息為不特定的人廣泛知曉。《拍賣法》還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和有關資料’,賦予了買受人近距離接觸、觀察拍賣標的,鑒定藝術品真偽的權利。這些都是《拍賣法》體現的對買家的保護。
王鳳海表示,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藝術品拍賣不可避免地被壹些買家作為壹種投資手段,但只要是投資,就會有風險。所以買家心態要平和。“就像投資股票壹樣,賺了就不跟證券公司分享收益。輸了也不會想到找證券公司賠。”
師曠國際的負責人董國強也認為,藝術品不同於工業產品,大部分作品的鑒定都是靠肉眼,其中經驗是決定性因素。所以在沒有更科學的被大眾認可的鑒定方法之前,拍賣法只能規定拍賣公司不承擔真實性責任。董國強還表示,中國的拍賣行業確實存在很多不規範的地方,有些問題不是單靠拍賣公司就能解決的。“我們必須承認和面對這樣壹個現實,中國藝術品市場自古以來就是真假摻半,這種現象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依然會存在。拍賣公司的特殊性只體現在比壹般人更有經驗,但即使是百分之百的認真嚴謹,也不能做到萬無壹失。”
董國強還註意到,壹些公司近年來提出了“保真拍賣”。他認為現實壹點,藝術品拍賣要謹慎“保真”,僅僅為了宣傳就答應客戶超出自己能力的事情也是不負責任的。“舉個不恰當的例子,人生病了會去醫院,因為相信醫生的經驗,但最好的醫院也不會做出‘保證治好’的承諾條款,因為他沒有這個能力。這無異於欺騙。
董國強說,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真偽問題,讓今天的藝術家創作的藝術品在未來不再對真偽感到困惑,就要從現在開始學習西方的市場運作經驗。壹般來說,國外藝人不參與銷售。他們大多報名社會公認的誠信畫廊,作品由畫廊出售。畫廊在銷售時出具的證明,就是作品的“出生證明”。這樣畫廊也就有了對藝術家的鑒定權。而我們現在的情況是,大部分藝術家都是自產自銷,省去了中間環節,把鑒定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裏。這會導致壹些問題。首先,我對畫家本人有鑒定權這壹點持保留意見。其次,即使他有鑒定權,他死後怎麽辦?誰來鑒定?
董國強說,“目前,有壹個現象我不明白。當拍賣公司和畫家本人或畫家家人對壹幅作品有異議時,人們總是習慣性地把懷疑的目光投向拍賣公司。很少有人懷疑畫家本人是否誠實,家人是否有專業鑒定能力。這公平嗎?目前很多人還是認為直接從畫家家裏買畫最安全。但是,我們假設這位畫家的市場價格在幾年後會發生巨大的變化,收藏家會把他們的作品拿到市場上,以低於市場平均價格的價格拋售。誰能保證每壹個畫家在自己的市場價格受到威脅的時候都能心胸開闊?我認為,就目前的整體社會價值觀水平而言,這是非常值得懷疑的。”
北京保利董事不僅認為拍賣公司不應該守信,更重視北京翰海的理解和支持,擔心蘇事件對整個拍賣行業造成的不良影響。他說,翰海作為國內最早的大型拍賣企業之壹,每年交易的拍品不計其數,因此對拍品的忽視是必然的。“據我對翰海的了解,他們的工作人員有很好的職業道德。如果作品有爭議,不是故意的,不能說知道假貨就賣了。同時,韓海也完全按照規定做了免責聲明。從蘇向韓海提出交涉到現在已經將近三年了。我個人很同情蘇,但是個人認為,韓海作為被告是有點無辜的。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是公正的。”
趙旭說,大多數人認為拍賣和普通商品交易是壹樣的,因此由拍品真實性引發的訴訟讓拍賣公司受到很多人的批評。“其實拍賣公司就是壹個中介,是壹個類似證券公司的交易平臺。”
趙旭認為,這件事在媒體的宣傳下,對翰海的收藏和形象造成了很大影響。針對此事,翰海高層沒有過多辯解,而是保持低調,可見翰海的大度。趙旭希望此事盡快結束,媒體不要繼續宣傳此事。他表示,如果長期下去,勢必會影響整體拍賣行業的公眾形象。
事實上,除了拍賣行業的人之外,並不是所有的收藏家都支持拍賣公司應該忠誠。經常活躍在各大拍賣公司拍賣會上的上海藏家顧大熙表示,玩古董賭博是自己的眼光。目前在拍賣市場上,古畫的真跡率在30%-40%,現代字畫只能做到80%-90%。而且國家也沒有專門的鑒定機構,怎麽能要求拍賣行誠信呢?
顧大西說,在這行,妳要懂得遵守這行的規則。正宗的古董自古就有,這也是這個行當的樂趣所在。買錯東西只能說妳眼力不夠,判斷不準。妳不能拿拍賣公司出氣。“我和我身邊的壹些藏家也在拍賣行買過假貨,但我們從來不退貨。如果拍賣公司買錯了東西,公司早就破產了。”
記者之前也曾和顧大西討論過拍賣行是否應該守信。當時他就想象市場上應該有藝術品經紀人,應該對拍品的真實性負責。這些經紀人在收取了相應的傭金後,壹旦日後發現推薦給客戶的物品是假貨,就要承擔壹定的責任。然而,目前在內地拍賣市場,仍然沒有真正的經紀人憑借自身實力為買家轉嫁風險。
既然拍賣公司不應該守信,那麽《拍賣法》的免責條款是否會被個別拍賣公司作為假冒產品公開進入拍賣行的通行證?哪些部門對拍賣行有壹定的監管職能?王鳳海告訴記者,其實國家對拍賣行的監管還是比較嚴格的。比如《拍賣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拍賣行的監管機構,中國拍賣協會也對其進行監管。另外,各方都有自己的主管部門。
王鳳海說,拍賣行是多方面監督管理的,力量還是比較大的。“就拍賣協會而言,我們接到了群眾舉報。如果情況屬實,我們將向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務局發函,要求他們對該公司進行調查。壹經查實,將註銷拍賣公司的營業執照。”
為了避免在拍賣行買到贗品,壹些當代藝術家還創造了獨特的方法來保證自己作品的真實性。知名藝術家黃剛向記者透露,他的每壹幅作品都在特殊的部位印有指紋,每幅作品這些指紋的位置都不壹樣。具體位置只能在黃剛自己的檔案裏找。黃剛還建議,如果買家在購買當代藝術品時需要專家的建議,應該邀請壹些有實際繪畫經驗的藝術家,因為藝術家可以更好地了解繪畫筆觸的微妙變化。
蘇案後,隨著媒體和有關部門的宣傳,壹些人已經逐漸接受了拍賣公司不應該保持拍賣誠信的觀念。但是壹個免責條款真的可以免除拍賣公司因拍賣中的瑕疵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嗎?現行拍賣法還有討論的空間嗎?
在拍賣行業贏得好評,多次為拍賣公司和買家打贏官司的律師劉建華表示,雖然從法律角度來說,翰海有依據不承擔吳冠中畫作售假的法律責任。但它的所作所為並非無懈可擊。目前拍賣業內人士大多認為,只要拍賣師在拍賣規則或成交確認書上聲明不會對拍賣物的瑕疵負責,拍賣師就可以完全免除責任。對此,劉建華持不同意見。他認為,必須全面、客觀地理解和適用免責聲明。否則第61條真的會成為拍賣人獲取不當得利的保護傘,違背了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中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相對的原則。同時,我們也可以從這個案例中嗅到拍賣方式的局限性。“拍賣法僅限於當時的歷史條件,其第61條恰恰是廣泛適用的古董。藝術品拍賣不同於房地產,很容易搞清楚價格標準。它沒有可以設定的價格標準。只用壹個免責條款就把所有風險轉移給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劉建華說:“雖然拍賣法規定至少會有兩天的預展,但買家能否在這兩天內充分調動壹切可以利用的資源來預鑒定拍品,還是個未知數。”劉建華認為《拍賣法》中為買受人預留的空間過於苛刻,應在原有略顯粗糙的規定上增加解釋性細則。劉建華表示,以蘇案為例,由於沒有詳細的說明,拍賣公司先在目錄中提出很多證據證明《池塘》是吳冠中的真跡,無形中讓買家感受到了拍賣公司的專業性,認為拍賣公司做了初步審核,對拍品應該有最起碼的了解。但拍賣公司壹旦申報了免責,就不應該用正面、明確甚至誇張的詞語對拍品進行正面宣傳和介紹。“壹方面振振有詞,另壹方面又不為之前說的話負責,有些矛盾。”劉建華說,目前,中國的拍賣法是否完全排除了其他法律的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合同法?“對於藝術品等具有壹定商品屬性的物品,拍賣法應當規定拍賣人應當如實告知,不得有誘導性的言語,以免動心。”
壹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拍賣公司負責人也告訴記者,拍賣法天生就是硬傷。“它是10多年前由拍賣協會起草的,實際上規定了拍賣行業協會的權利。比如只有協會組織註冊的拍賣師考試才具有法律效力。”該負責人表示,雖然拍賣公司不應該保持拍賣產品的真實性,但法律應該從根源上解決假冒產品泛濫的問題。尤其是當代藝術,應該像商品壹樣實行註冊制,所有進入市場的都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註冊,比如吳冠中的268號,嶽敏君的356號。同時也避免了部分藝術家因為市場需要而否定自己作品的現象。
前蘇富比教育學院中國區首席代表梁認為,雖然蘇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拍賣制度是否真正公平仍是壹個重要問題。“拍賣公司收了傭金,那妳的保證金呢?”梁認為,拍賣公司的責任不應因為《拍賣法》中的免責條款而喪失。否則看似打贏了官司,實際上失去了公司長期生存所依賴的誠實和信譽。
王鳳海對拍賣法做過十幾個省市的調研,所到之處,修改的呼聲頻繁。他認為修改過程中首先應該是“拍賣法的適用範圍”。王鳳海表示,到目前為止,我國拍賣法只規範了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為,沒有規範我國其他非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為。這樣壹來,按照拍賣法和公司法正常設立的拍賣公司受到法律規範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而非拍賣公司卻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以拍賣的名義從事拍賣活動。王鳳海還強調,即使將來修改拍賣法,有壹點不變,那就是拍賣行不可能保持拍品的保真性。
雖然出現於上世紀90年代的《拍賣法》亟待修改,但自頒布13年後,有關方面仍未觸及。2002年,王鳳海曾以個人名義提出建議,希望組織壹個“修改專家調查組”,用3到5年時間進行修改,但因當時的情況而擱置。此後雖多次上訴,但收效甚微。王鳳海無奈地說:“拍賣協會畢竟不是行政部門,我們能做的就是出謀劃策。”
對於政府遲遲不修改現行拍賣法,有很多猜測。有人認為拍賣法才實施了13年。如果政府壹發現問題就馬上修正,難免會受到批評。我們應該更充分地暴露問題,積累更多的實踐經驗,然後才能有把握地修正它。也有人認為,藝術品交易在國民經濟中占比很小,在醫療、就業等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國家沒有更多精力關註拍賣行業。
但事實上,藝術品拍賣交易並不像有些人想的那麽無足輕重。2008年,中國藝術品拍賣成交額達到200億元。有人把藝術品交易當成了壹門可以安身立命的生意,藝術品交易正在成為中國經濟的命脈。這個時候,如果沒有合適的法律伴隨,結果不言而喻。
截至記者發稿時,蘇和委托律師再次提起訴訟,而很多人期待的《拍賣法細則》也將據相關人士透露出臺。雖然拍賣行的真假和蘇案的對錯或許還有待日後審理,但無論結果如何,無論拍賣公司在拍賣的真實性面前有什麽樣的法律保護 拍賣公司憑借其誠實的態度,盡力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協調和解決其自己采取的拍賣中的問題,才是正確的做法,而不是帶著免除的黑紗走開。
世紀翰墨掌門人對蘇在此次事件中的損失深表同情。“按照常理,普通人認為買到假貨不退款是不可思議的,所以會有人出來打抱不平。但由於藝術品鑒定等諸多特殊因素,拍賣行作為交易平臺不應承擔責任。這件事對其聲譽造成了很大的損害,因為矛盾的焦點在瀚海,所以瀚海也是受害方。”然而,宋琳也認為,如果妳買壹件普通商品,如果它是假的,妳必須為它支付10%。如果拍賣中有贗品,妳可以走開。《拍賣法》免責條款與《消費者權益法》的矛盾,確實是現行拍賣法的漏洞。
另壹個知情人聽說蘇又上訴了。他建議,如果蘇能和韓海協商,和肖福元壹起上訴,勝訴的可能性會大大提高。對此,北京某知名律師也指出,蘇的第壹次上訴在技術上有失偏頗,肖福元在拍賣行背後掛牌,拍賣公司肯定會抵消委托人的大部分責任。而蘇如果在第壹次上訴時就依據合同向肖福元主張權利,提起單或* * *訴訟,再加上充分的證據和論據,也不會輕易導致敗訴。
律師還建議,如果吳冠中作為該地段的權利人,也和委托人提起訴訟,形成合並訴訟調查,那麽力度會更大。
後記:
附錄:拍賣法第61條
拍賣人或者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對拍賣標的的瑕疵作出說明,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人賠償;如果是委托人的責任,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或者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實性或者質量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拍賣標的因瑕疵未申報的,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