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第九條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壹)區分不同地段,給予不同補償;(二)征用前不同類型的土地,給予不同的補償;(3)根據不同土地類型合理確定年產值。第十條根據不同地段不同補償標準,昆陽等九個工業城鎮城市規劃區(含各類工業園區)劃分為五類地段(見附表壹);昆陽等9個工業鎮的城鎮規劃區外或其他鄉鎮,分為昆陽鎮、鰲江鎮(縣經濟開發區)、水頭鎮三類地段。小江鎮、騰蛟鎮、馬步鎮為二類地段;其他鄉鎮是三類地段。今後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調整。第十壹條各類年產值。(1)平原灌溉水田(含水田改作園地、魚塘)年產值每畝20萬元;(2)山區和汪甜甜旱地、水澆地、水田每畝年產值65438+50萬元;(3)山地園林每畝年產值0.8萬元;(4)每畝林地年產值0.7萬元。原則上各地年產值不低於上述標準。特殊情況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應附縣級統計部門出具的證明,以示認可。第十二條各項補償費的標準。(壹)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昆陽等9個工業城鎮的城市規劃區(含各類工業園區)實行征地綜合補償,即“征地綜合補償價格”(見附表2);在昆陽等九個工業鎮或其他鄉鎮的城鎮規劃區外,土地補償費(見表3)和安置補助費(見表4)繼續按年產值乘以年產值確定。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征地補償安置費可根據不同路段下調15%。征用未利用地或者建設用地的,不給予安置補助費。(2)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青苗補償費按當季農作物產值計算,無苗不予補償。補償標準為:常年固定菜地每畝0.1.000元,水田每畝0.700元,旱地每畝0.500元。(3)青苗補償標準。宿根樹和果樹可盡量移植,征地單位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或者由有關部門評估,作價補償。(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該費用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補償。因征地需要拆遷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實際價格或者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征用土地公告後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樹木、農作物或設施不予補償。(五)征地場地處理費包幹標準。費用包含在征地成本中,面積綜合價格為面積綜合價格的3-5%;不執行面積綜合價的,為各地土地補償費的10%。第十三條征地各種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壹)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壹個區征地綜合補償費或土地補償費的40%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險、生產發展和公益事業建設,不得到戶均分,也不得列為清理集體經濟債務的基金。征地綜合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的60%支付給安置人員個人,或在征得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安置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險費。(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分別歸地上附著物、青苗、林木所有者所有。(三)征地現場處理包幹費,40%用於征地單位處理承包人零星漏損的補償和工作費用;40%作為鄉鎮政府征地政策的工作成本;20%作為縣征地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經費。第十四條因建設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後,根據臨時用地範圍,按原年產值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後,將土地恢復原狀,歸還給原使用者,並額外支付1年的補償費,彌補恢復造成的減產。各類土地的年產值標準按本辦法第十壹條執行。第十五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足額支付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支付土地款。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規定落實到位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付土地。第十七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