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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公路條例(201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和公路渡口。

公路按其在路網中的位置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並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縣級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財政、環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路建設、養護單位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隊伍,並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區域公路網規劃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道、省道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縣道規劃由縣級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編制,經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公路應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進行規劃和建設。國道、省道為壹級以上,縣道為二級以上,鄉道為三級以上,村道為四級以上。現有道路達不到標準的,要升級改造。第七條規劃和新建村莊、集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貿市場、交易場所、居民區等建築物時,公路用地外緣與界外的最小距離,國道、省道不小於200米,縣道不小於100米,鄉道、村道不小於50米, 並且應避免在道路兩側進行,防止道路成為街道,保證道路的安全暢通。

規劃和新建道路應當合理避開前款所列建築物。

規劃、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前兩款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土地使用和施工許可。第八條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公路和大修公路時,涉及公路交通安全的公路附屬設施應當與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工程預算。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規劃建設固定超限運輸檢測設施。第九條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車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與高速公路分離的橋梁、高速公路下的道路、收費站連接線等設施移交給原公路管理單位管理;如果不移交,則由高速公路管理者管理。第十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監督制和責任追究制。

公路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應在竣工驗收後試運行兩年後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運營。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產權等檔案。公路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應當向檔案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養護單位移交相關檔案。第三章公路養護第十壹條市、縣級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國道、省道、縣道的養護和管理。國道、省道養護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縣道養護資金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鎮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的鄉道、村道實施養護管理。維修資金由鎮人民政府籌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養護和管理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並依法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公路養護工作逐步實行機械化、專業化和市場化運作。

公路中修和大修工程應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作業計劃,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批準,並提前向社會公告,按照批準的施工作業計劃和公路養護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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