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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居家養老條例

第壹條為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60歲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幫助家庭、提供服務的服務。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設施,包括日間照料中心、助餐點、助浴點、虛擬養老院等用於居家養老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引導、基本保障、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願選擇和就近便利的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助餐、助浴、助行、家居清潔、代購代付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檢查、醫療康復、家庭病床等醫療保健和居家養老服務;

(三)安全引導、應急救援等服務;

(四)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娛樂、教育培訓、心理咨詢、精神慰藉等服務。第五條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壹)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退休老年人定期免費體檢;

(二)本市戶籍80周歲以上老年人、70周歲以上計劃生育特別救助對象,每戶享受不少於3小時的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三)本市戶籍屬於政府養老救助對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人照料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36小時,日常生活需要全人照料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48小時的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四)本市戶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範圍,提高政府費用標準。

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第六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養老的老年人需要社會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承擔相應費用。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居家養老服務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二)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定期評估和檢查規劃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

(四)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

(五)制定居家養老服務業發展政策;

(六)對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條市、縣(區)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規範、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商務、工商、文化、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體育、環保、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備專兼職養老服務管理人員,支持和引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監督管理。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調查本轄區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協助政府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組織文娛活動、社會交往、互助養老、誌願服務等活動;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承擔政府購買的居家養老服務。第十壹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範和標準,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按照新建住宅區每百戶不低於3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區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統籌規劃社區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壹般規劃在居民區附近等家中老人容易出入的地方;如無電梯,樓層不得高於三樓。

現有控制性詳細規劃不能滿足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標準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出讓土地的規劃條件。

公共服務設施屬於國有資產,或者在調整城鄉社區公共資源使用時,應當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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