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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消防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國家和省對鐵路、林業、港口和船舶運輸的消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演練、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救援、執勤訓練等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下級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城鄉消防安全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對社會消防安全指數進行統計和分析,接受公眾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研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政府機構根據需要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第五條市、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履行消防職責。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滅火和人員疏散。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機關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固定的消防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公共信息設施應當免費開展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宣傳教育,每學期組織火災疏散等應急演練。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消防公益基金,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參加消防工作和應急救援的傷病殘人員和死者家屬給予補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消防誌願服務、消防慈善捐贈等公益活動。第九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宣傳消防法律法規,組織會員單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管理能力。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消防安全常識,掌握撲救初起火災、報警和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鼓勵住戶配備家用消防設備和逃生自救設施。第二章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第十壹條消防規劃中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舊城、街道、舊村改造、新農村建設和化工集中區建設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在河湖整治中建設消防取水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存在缺陷,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書面告知供水單位及時補缺和維護。

供水單位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遷移、維修、拆除和維護,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用於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的公共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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