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搞“層層轉包”,導致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即投資主體和出資人)要負責,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報酬和各種合法權益。
如果雇主拖欠工人的工資,工人有三個合法途徑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電話12333,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全額工資;
2.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全額工資。
3.如果有拖欠工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拖欠的錢數。
根據國家政府現行法律,拖欠勞動者工資,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拖欠工資賠償”的,政府有關部門(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12333、勞動監察大隊、法院)應依法處罰公司(或老板)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賠償金。這是在未付工資的65,438+000%(百分之壹百)之外的,即* * *應向工人支付的總額為65,438+025%(百分之壹百加百分之二十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要有與用人單位(各種大小企業、公司、單位、私人老板、各種單位等)的勞動關系(工作和付出勞動)的事實證據。),可以是:協議合同、借條、未發工資及索要工資的錄音錄像、上班打卡記錄、上班打卡錄像、已填好的各種表格、之前領工資的憑證、領貨憑證、上崗證、公司發放的通行證、徽章、徽章、臂章、工作服、工帽、公司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各種文字資料和資料、 以及通過微信短信、介紹人、中介、知情人、介紹人等方式在電腦上發布的與雙方工資支付數量、拖欠工資、索要工資相關的各種信息。 工作人員應該註意保留壹些這樣的事實證據,以備不時之需,以防萬壹。有預防措施的地方
如果用人單位說已經給員工發了全額工資,那麽用人單位要提供用人單位給員工發了全額工資的事實證據(事實證據),這個證據必須是員工本人簽字(支付現金工資的表格上要有員工的簽字,或者支付現金工資時有員工在收條上的簽字,這些都是證據,員工本人可以加自己的手印作為事實證據)。如果用人單位通過銀行卡支付勞動者全額工資,應當有銀行打印的流水賬證明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者本人的銀行卡,這就是證據(事實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已經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證據,則證明用人單位沒有實際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要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投訴(投訴熱線1234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12333,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幫助解決這筆拖欠工資,同時撥打法律援助熱線12348。這是政府提供免費律師幫助工人解決各種問題的電話號碼。妳可以通過這個電話號碼請政府提供的免費律師幫妳獲得法律援助,也可以和免費律師探討辦法,以便順利維護妳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五險壹金,工資收入,賠償。
國民政府現在有法律明確規定,“克扣拖欠工資是違法犯罪行為,克扣壹個人的工資五千元以上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超過三萬元或者十人以上是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坐牢。”“企業要簽訂勞動協議和合同,為每壹個勞動者(工人、農民工、職工、農民工、員工等)繳納社會保險費(五險壹金)。)”,“企業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嚴禁支付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勞動者工資。"
企業必須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保費用,並按照約定支付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將依法嚴懲違法企業。私營老板還必須按照國家政府的法律支付各種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用具並辦理社會保險費,按時發放工資。如果他們違反了有關工資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以及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法律規定,政府也將嚴格依法懲處非法私營老板。
1.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其職工(農民工、工人、職工、農民工、工人和全體農民工)足額繳納“五險壹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即企業還必須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繳納社保。
3.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雇主和工人不能通過協議改變或放棄這壹義務。
第壹步應該是努力通過談判解決問題。可以直接找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出資人、董事長、總裁、企業主、財務部門、財務經理。最好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合理的,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12345投訴熱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舉報。電話12333,勞動監察大隊,法律援助熱線12348,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局勞動仲裁科,財稅局,工商局,建設局,法院,監察部都可以用,都會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幫助。
勞動者要有與用人單位(各種大小企業、公司、單位、私人老板、各種單位等)發生勞動關系(工作、付出勞動)的事實證據。),可以是:協議合同、借條、未發工資及索要工資的錄音錄像、上班打卡記錄、上班打卡錄像、已填好的各種表格、之前領工資的憑證、領貨憑證、上崗證、公司發放的通行證、徽章、徽章、臂章、工作服、工帽、公司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各種文字資料和資料、 以及通過微信短信、介紹人、中介、知情人、介紹人等方式在電腦上發布的與雙方工資發放數量、拖欠工資、索要工資等相關的各種信息。 工作人員應該註意保留壹些這樣的事實證據,以備不時之需,以防萬壹。有預防措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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