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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法庭和普通法庭的區別。

快速法庭和普通法庭的區別;

1.適用範圍: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醫院管轄的所有案件。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認罪並對指控事實無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認罪認罰;

3.合議庭的組成:適用簡易程序對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由法官單獨審理。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合議庭進行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法官為獨任法官;

4.審判方式:在審判中,適用簡易程序不受普通壹審程序關於送達時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和法庭辯論程序的規定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簡易程序壹般不涉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最後陳述;

5.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的法定規定:簡易程序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這在快速程序中沒有規定;

6.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適用簡易程序審查起訴的期限壹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5天。人民檢察院適用簡易程序審查起訴的期限壹般為10日,對可能判處1-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15日;

7.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簡易程序沒有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於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的規定;

8.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壹般審理期限為20天,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10天,對於可能被判處1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天。

快速法庭的特點如下:

1.速裁法院是指地方法院為民事速裁程序而設立的法院。民事速裁程序是我國法院近年來推行的壹種簡易民事審判方式,即對壹些簡單小額的民事案件進行快速審理。它不同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但它是壹種比簡易程序更簡單、更靈活的程序,類似於英美法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兩者的產生都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以簡單、快捷、廉價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訴權,實現司法的大眾化,“使普通公民通過簡化的努力獲得有程序保障的具體司法服務”;

2.這壹程序應當誕生於司法審判前的情形,在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緩解法院審判壓力等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這種程序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賦予法官對訴訟程序更多的控制權以簡化程序,但也極有可能導致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損害。當前,應註重該程序裁判簡便快捷的特點,進壹步加強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實現效率優先、公正優先的價值追求,進壹步挖掘該程序的活力,充分發揮其服務司法審判的有效功能。

綜上所述,速裁不同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更為簡單靈活。快速裝載程序的出現適應了社會和司法實踐的發展需要,有利於司法的普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222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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