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全部無償使用。第四條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的地域範圍:國家和本省確定的貧困市縣(貧困鄉鎮)、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非貧困市縣的貧困鄉鎮(貧困村)。第五條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的項目使用範圍:
(a)改善農業和畜牧業的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養殖業,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多種經營;
(二)幫助“老、少、邊、窮”地區發展各項社會事業,特別是發展文化、教育、衛生和對農民的技術培訓;
(三)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和國道)、橋梁和道路配套的扶貧開發項目建設。
(四)幫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和少數民族房屋改造。
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的使用要與本省預算安排的支持農村生產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相協調,避免重復。第六條中央財政下達的財政扶貧資金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統籌安排。第七條扶貧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壹)行政事業單位支出和人員經費;
(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貼;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建築物、會堂、博物館、辦公室和住宅單位;
(五)各部門經濟實體的支出或資金;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
(七)購置交通和通訊設備;
(八)其他違背國家有關規定的支出。第八條安排年度財政扶貧計劃和確定扶貧項目,實行長短結合的原則,近期重點支持短、平、快項目。
種植養殖扶貧項目應符合以下原則:
(1)增加窮人的收入;
(二)按照“統壹規劃、種植和管理”的模式;
⑶提供就業機會,特別是為窮人提供就業機會;
(四)保護環境、資源和生態平衡;
(五)註重發展優質、名牌、特色產品。
在安排扶貧資金項目時,要對群眾投入、配套資金、承擔單位或部門、項目效益等進行認真評估和審核。第九條省政府主管扶貧工作的部門負責協調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年度財政扶貧計劃。第十條年度財政扶貧計劃和扶貧項目的確定程序:
首先,省有關部門將扶貧計劃和項目上報省政府扶貧工作主管部門匯總,並與財政、計劃、農業、教育、衛生等部門進行銜接。防止重復安排和安排不當。
然後,省政府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批。
最後,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年度財政扶貧計劃和項目,組織申報和實施。第十壹條扶貧項目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投資較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取“報賬制”,由財政機關給予項目承擔單位壹部分項目所需的“預付貸款”,項目完成後,按“報賬制”財務管理辦法撥付資金。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的管理,做好扶貧項目資金使用的檢查和監督工作,並積極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和檢查工作。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擠占或者截留財政扶貧專項資金。違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欠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肅處理。挪用、擠占、截留財政扶貧資金的市縣,明年不再安排財政扶貧資金。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省財政廳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