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尚不構成犯罪,仍需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未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和拒絕實施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送達停止施工決定後,經復查發現仍在施工的;
(二)現場檢查時雖未施工,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施工期間仍在施工的;
(三)經責令停止建設,拒絕或者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的。
第四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未取得排汙許可證違法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且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送達停止排放汙染物決定書後,經復查發現仍在排放汙染物的;
(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現場排汙,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汙期間存在排汙事實的;
(三)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後,拒絕或者阻撓核查的。
第五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暗管、滲井、滲坑、傾倒違法排放汙染物,是指未通過合法途徑排放汙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傾倒以及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
暗管是指以隱蔽的方式為逃避監管而設置的汙水管道,包括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埋在地下的,以及地上的臨時汙水管道;
滲井、滲坑是指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溝、渠等。無防滲措施或不能起到防滲作用的;
灌註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將汙染物排入地下。
第六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汙染物,是指篡改或者偽造用於監測、監控汙染物排放的手動、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下列情形:
(壹)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汙染源監控系統,或者刪除、修改、添加汙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導致汙染源監控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或者損毀監測儀器站、通信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等監測設施,損毀監測設施采樣管道,損毀監測儀器儀表;
(三)故意稀釋汙染物幹擾監測數據的;
(四)其他導致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第七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汙染物,包括下列情形:
(壹)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緊急排放閥,直接排放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
(三)未經汙染物處理設施處理的中間工序直接排放汙染物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運行過程中,汙染物處理設施停止運行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
(六)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汙單位未及時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致使處理設施無法發揮正常作用的;
(七)其他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異常的。
第八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送達責令改正文件後,發現其仍在生產、使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件規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拒絕或者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送達責令改正的文書後。
國家明令禁止生產和使用的農藥,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部門規範性文件明確禁止生產和使用的農藥。
第九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的主要受益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策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人員。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審批表,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