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年4月中央第二十督導組進駐雲南期間,昆明市打掉了孫等壹批涉黑涉惡犯罪團夥。孫系列案件被媒體報道後,輿論持續發酵。其中,孫在1998因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壹審被判處死刑後提出上訴,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不知何故,在孫服刑期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了再審程序,將孫減刑為20年有期徒刑。隨後,孫多次被不同尋常地減刑,並於2010提前出獄。因此,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是非常必要的。首先,第壹次再審可能涉嫌司法腐敗。據雲南省官方通報,相關省市辦案部門正按照中央督導組和省委要求,
孫在1998犯強奸罪壹審被判處死刑後,加緊了二審、再審改判、刑罰執行等違法犯罪的偵查工作。有關部門已對11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安、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原副庭長、孫的重要關系人。
從目前情況看,相關辦案人員很可能存在司法腐敗、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其次,再審結果存在很大疑問。
孫壹審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後來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再通過再審程序改判20年有期徒刑。從死刑立即執行到死緩再到有期徒刑,前後量刑的巨大反差,必然涉及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重大變化,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
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尚未發布第壹次再審判決書等相關案件材料的情況下,是否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存疑很大。這種不同尋常的修改必然會引起公眾的強烈質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研究認為,2007年9月27日生效的(2006)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最後,二審的判決是否合理合法,也要在這個再審程序中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圍繞決定再審的理由進行審理。必要時,應當全面審查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
這個案子經歷了壹審、二審、再審,這個再審就是“再審”。除了對終審再審判決進行審查外,還需要對壹、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因為孫在二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社會各界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二審改判是否合法合理,需要進行詳細審查。
鑒於這壹考慮,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新聞稿中特別指出,該院二審刑事判決將在再審程序中壹並復核。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群眾對法治最基本的期待。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依法通過再審程序查清並糾正孫案,壹方面有利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挖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深化反腐敗鬥爭,凈化社會空氣,恢復社會安寧,表明黨中央掃黑除惡的決心,維護黨的執政形象,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進壹步樹立黨、政府和幹部的良好形象。
另壹方面,該案件引起了廣泛和高度的社會關註。及時啟動再審程序,可以有效回應社會對案件的關註,還原事實真相,給社會壹個交待,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
2019 10 14、雲南省高院依法審理孫強奸、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壹案。孫出獄後,被雲南省檢察機關以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起公訴。雲南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將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重要關系人孫移送審查起訴。
2019 165438+10月6日至7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孫壹案。他壹審被判25年徒刑。12 17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孫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壹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人孫的上訴,維持原判。65438+2月2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孫再審壹案,決定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