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更好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約租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絡約租車業務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檢索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五)在服務場所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還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按照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場所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的證明,能夠被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用於獲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的信息條件的證明,數據庫連接的證明,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的證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建立並落實的證明;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項、第(六)項中涉及在線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在線汽車租賃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稅務、網上信息、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的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在線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在其註冊地以外申請從事在線汽車共享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在線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八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約租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載明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並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的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相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對符合條件並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經審核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絡約租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發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並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並經審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出租汽車預約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絡約租車的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障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並辦理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壹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壹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和車主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在線日誌、在線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進行備份。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和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車牌等信息。
第二十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絡約租車運價,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實施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和終點的壹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汽車共享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經營服務,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打擊報復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
第二十六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超出提供網約車服務必要範圍的個人信息。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口上述信息和數據。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人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未取得經營許可,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的信息共享。* * *享受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和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發證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評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處理等信息。
出租汽車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查閱、查閱轄區內叫車平臺公司註冊、經營、交易等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個人相關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 並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處置。
公安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壹條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進行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每壹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0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不壹致的;
(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不壹致的;
(三)未按照要求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點和終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 * *信息,或者未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獲取查閱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造成棄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對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非法收費;
(四)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非法使用或者泄露車主、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私人汽車合乘,又稱拼車、搭便車,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時,予以報廢。當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業務。
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登記為預約客運出租汽車的小型微型營運客車,按照該類營運客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首先達到的標準報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網約車報廢標準的具體規定,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交通等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1 10月65438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