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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臺灣省商會章程

第壹

標準證據

本規則根據泰國臺灣省商會章程規定的原則和要旨制定。

第二段

組織

(二)組織體系:為有效開展業務會議,總商會在理事監事大會下設立了如下組織體系:

泰國臺灣省商會組織結構圖。

(2之二):

各地區臺商協會:鑒於充分發揮臺商的互助便利作用,

促進友誼,進而實現“千年,活力平臺”的理念

商業和商業機會* * *享受”這三個目標。,我們樂於看到它建立壹個獨立的產業。

地區、商業區、行政區臺商協會”,協會還將提供

適當的援助和服務。從而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

(2之三):

工作分類:總商會的各級組織,根據其職能和職責,設置崗位,分級負責,以發揮最佳的管理績效。按照本章程第三章的規定,通過選舉、推薦、選拔、招聘、聘用等方式確定各崗位人員。

(2之四):

理事會理事由聯誼會或總會推薦,組織人數不設上限。

(2個之五):

常務理事會由每四名理事選舉產生或由會長任命,組織數量不設上限。

(兩個六):

監事會主席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和地方協會推薦,監事會副主席、常務監事和監事由督促任命。

(2個之七):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和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咨詢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監和副財務總監共同組成。每月召開執委會與各地區臺商協會會長聯席會議。會長是執行委員會的當然召集人和主席。

(2個八分位數):

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執行秘書壹人,秘書若幹人,助理秘書若幹人。秘書長負責管理它。

(兩個九十年代):

財務部設財務總監1名,財務副總監2名,會計和出納若幹名。它由首席財務官管理。

(2個十分位數):

商會辦公室設總幹事、總助理、信差和工人,由總幹事管理,向秘書長負責。

(2個十壹):

(2-12):

在第五屆會議之前擔任過永久名譽主席的永久名譽主席。

名譽會長:任何卸任的會長都是協會的名譽會長。

(2-13):

名譽會長:為總商會作出傑出貢獻而未擔任會長的人士,或

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兩屆以上,認真負責者為總會長。

由董事會提名,任期與現任監事相同。

(2之四):

名譽顧問各總商會得委任若幹名名譽顧問,由政府首腦、商界領袖、社會領袖及對總商會有特殊貢獻者擔任,任期與現任常務監事相同。

(2個之五):

會議顧問每個商會可能會督促幾個會議顧問進行咨詢。除必要的專家學者外,會議顧問的任期與現任監事相同。

(兩個六):

咨詢委員會:由地區友好協會現任和離任會長、總會離任監事、秘書長和財務總監擔任。

第三節

選舉、選拔、選拔、任命和邀請

(3):

選舉產生的職位:總商會會長、監事為選舉產生的職位,由選舉委員會發起,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3之二):

行長和監事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加選舉:

總商會合格會員的法定代表人。

在泰國擔任工商負責人三年以上,並有合法簽證可停留者。

登記參加總商會選舉委員會的人。

經本屆選舉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推薦給理事會的候選人。

(3之三):

選舉程序如下:

候選人必須填寫《泰國臺灣地區領導人省總商會候選人申請表》,並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0天提交選舉委員會進行登記和審查。

選舉委員會應在大會當天宣布合格候選人的姓名,秘書處應打印帶有號碼的選票用於投票。

每位候選人應提交壹份書面服務政策聲明,並在會員大會當天分發給所有會員參考,並在會員大會上就其提議的服務政策發表不超過7分鐘的競選演講。

新當選的董事、執行董事、監事、執行監事、副總裁、副監事在報到出席股東大會時進行計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總裁、監事。最終選擇程序應有不少於四分之壹的新任命董事和監事出席,最終選擇應以簡單多數作出。最高票數相同的,可以就票數相同的人重新選舉決定。

(3之四):

推薦崗位:總商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會長、副監事均為推薦崗位,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十五天由當地聯誼會向選舉委員會推薦。凡未加入地區友協的法人會員,可在會員大會召開15天前自動向選舉委員會申請擔任理事或監事職務。經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的,由選舉委員會推薦。

區域協會推薦的董事、執行董事、監事、執行監事人數不限。但應選副總統人數應記錄在案,並報選舉委員會。

屬於會員名單,每30個會員可以提名壹個副會長。成員超過15人但少於30人的地區協會也可以選舉壹名副主席。副監事長的推薦按副院長辦理。

(之五):

副會長由各地區臺商協會或總會長推薦。各位副主席的工作組如下:

服務部門副總裁-服務成員提供緊急援助。

工商部副部長-講授工商知識。

事務部副總裁-負責協會的所有工作計劃。

協會部副總裁-負責協會與地方協會的定期交流活動。

福利部副總裁-為會員爭取優惠。

信息部副總裁-電子商務網絡制作。

活動部副總裁-承辦國內外年度商務會議和商協會活動。

文化教育部副部長——負責舉辦慈善義賣,發放清寒撥款。

潘凱部門副總裁-協助會員申請評選搖滾獎和青年創業模範獎。

總務部副總裁-采購及大型活動會場安排。

宣傳部副總裁-名錄、期刊編輯、媒體宣傳。

公共關系部副總裁-參加泰國政府、機構和組織的會議和招待會。

會員部副總裁-招募新會員,促進會議工作。

青年部副總裁-召集青年幹部專業培訓。

國際部副總裁-參加外國商會會議和外國團體主辦的會議。

項目部副總裁-負責執行執委會指定的項目工作。

總商會活動及發展規劃策劃部副總裁。

發展部副總裁-大型商品展策劃。

北方聯絡部副總裁——聯系北方成員,參加各種活動。

公共聯絡部副總裁——聯系普吉成員,參加各種活動。

南方聯絡部副總裁——聯絡南方的會員,參加各種活動。

(三個六):

任命副秘書長和總商會副財務總監。選擇程序如下:

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由總經理在咨詢常務監事會提名具有大學學歷但未擔任常務監事或以上職務的成員後選定和任命,同樣適用於任何變化。

財務總監和副財務總監由總經理在征求常務監事會對未擔任管理監事及以上職務的具有財務專業資格的成員的提名意見後選定和任命,同樣適用於變更。

(3個之七):

委任:委任香港總商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議顧問。

名譽會長請參照本規則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

榮譽顧問總商會經執委會提名,董事會批準,聘請中泰兩國政府首腦、商界領袖、社會領袖以及對總商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擔任榮譽顧問。

會議顧問經執委會提名,常務監事會批準,總商會可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本屆監事會的會議顧問。

(3個八分之壹):

聘用崗位:本商會總幹事、執行秘書、會計師、法律顧問、秘書、助理秘書、總助理、會計師、出納、信差、工人聘用。聘用或雇用程序如下:

總幹事和執行秘書由秘書處公開遴選,或由會員推薦,經執委會批準後聘任。但每個員工都要有大專以上學歷,精通中、英、泰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無不良記錄作為任職資格。

秘書和秘書助理總商會秘書處可根據業務需要,在預算範圍內,經執委會同意,聘請若幹常設或臨時秘書和秘書助理。錄用方式以公開選拔為原則,但資格條件為無不良記錄,高中以上學歷,熟悉中泰或中英文。

總務、助理、信差、司機、工人。總商會秘書處可根據總幹事的提議,經執行委員會批準,在預算範圍內長期或臨時雇用若幹總務、助理、信差、司機和工人。錄用方式以公開選拔為原則,但資格條件為無不良記錄,高中以上,精通漢語和泰語。

會計和出納本總商會的財務部可根據業務需要聘請壹名會計和壹名出納。聘用方式以公開選拔為原則,但資格條件為無不良記錄、商科或高中以上學歷、熟悉漢泰語言。如果有壹個以上的人,首席財務官必須在雇用前報告執行委員會批準。

會計師和法律顧問總商會根據泰國商會法聘請1名會計師和1名法律顧問,對象可能是法律專業的自然人或法人。聘用方式由執委會推薦,常務監事會通過簽約方式批準,但事後需提交“股東大會”追認。秘書處應以書面形式將總商會所雇用的律師事務所的電話和電傳號碼以及會計師和法律顧問的通信通知所有會員。

第四節

選舉委員會

(4):

總商會在各監事會改選前三個月成立“選舉委員會”,改選次日解散。該委員會是壹個臨時組織,脫離了總商會的行政系統。

(4之二):

選舉委員會設主席壹人,委員四人。主席由顧問或咨詢委員會選舉產生,負責準備、監督、記錄和宣布下壹任常務董事的選舉以及選舉期間的日常工作。但現場執行由總商會秘書處負責。

(之四之三):

選舉委員會應當公正、公開、超然,按照總商會的章程和組織規則開展選舉工作。如有證據證明有違規行為,報告期內由本屆監事會議處理。情節嚴重的,監事會可以向董事、監事聯席會議報告。情節嚴重的,監事會可以提請董事、監事聯席會議開除其成員資格。

第五節

監事會的設立和交接

(5):

選舉和換屆選舉後30日內,監事會辦理交接,期間擇日召開成立大會,三個月後頒發《任職證書》。

(5之二):

新壹屆監事會成立後,秘書處應制作相關文件清單,提交商務部國內貿易司依法核查。

(5之三):

新任命的董事和執行委員會的名單應由秘書處在創立大會後三個月內在報紙上公布,並報有關部門核實。

第六節

其他的

(六個之壹):

凡被任命為會長和副會長、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財務總監和常務理事的會員,應在當選後三個月內依法繳納音樂捐款。逾期未繳納者,經財務總監核實並報執委會批準,視為自願放棄相關崗位,並註銷其《任職證書》或公告其姓名,並告知全體會員。

(6之二):

本章程實施細則經經理、監事會議批準後生效。但事後應提交會員大會追認。對它的修改和修訂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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