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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泰山是國家風景名勝區和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為了加強泰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泰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泰山風景名勝區,包括登天、天柱峰、桃花峪、櫻桃園、玉泉寺、靈巖寺等六個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其面積和邊界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泰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四條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務院批準的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壹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監督、指導和協調規劃的實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泰山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和濟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區劃負責協調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第六條泰安市人民政府、濟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泰山、名勝古跡、文物古跡、古樹名木、泰山石刻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公開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增強公眾的保護意識和參與意識。第二章保護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有效保護泰山風景名勝區的原始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觀。第八條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嚴禁以任何名義或變相轉讓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名勝用地。第九條泰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必須把風景名勝資源保護作為重要任務,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第十條泰山風景名勝區根據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以風景名勝區為核心,實行四級保護:

(1)壹級保護區包括登天景區從泰安門、田童街、藥殘亭、岱廟、岱宗坊牌坊到岱頂黃愚寺的閉經祭祀活動的時序空間環境,以及李浩、佛寺和規劃中的中華文化旅遊線路;

(二)二級保護區包括壹級保護區以外的登天風景區、天柱峰風景區、桃花峪風景區、櫻桃園風景區、玉泉寺風景區、靈巖寺風景區;

(3)三級保護區包括壹、二級保護區以外和外圍保護區內的其他區域;

(四)四級保護區為外圍保護區。第十壹條泰山風景名勝資源應當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壹)對古建築、碑碣、山徑等古跡、遺跡等文物,建立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實行特殊保護,並落實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盜等措施;

(二)保護植被,加強綠化,維護生態平衡,落實環保、護林和防火防蟲措施,必要時對重要景區、景點實行定期封閉休息休息;

(三)登記古樹名木,落實保護和復壯措施;

(四)加強對泰山和泰山石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和禁止開采的警示標誌;

(五)劃定生態保護區,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

(六)加強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汙染。第十二條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的下列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並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壹)在非主要景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演藝等活動;

(三)從事影視拍攝活動;

(四)刻字、立碑、立雕、錘刻碑文;

(五)砍樹、挖樹樁(根)、放牧、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

(6)引進外來物種;

(七)改變水資源和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八)其他可能對風景名勝資源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第十三條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岱頂0.6平方公裏範圍內的新建、擴建項目;

(二)開山、采石、挖坑、采砂、采礦、開荒、建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貌的行為;

(三)修建存放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刻劃、塗汙、踐踏、攀爬文物、古跡、景物或者設施;

(五)攜帶火種進入核心景區,在禁火期和禁火區吸煙、照明、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燈籠;

(6)亂扔垃圾;

(七)砍伐或損壞古樹名木;

(八)獵捕野生動物、采集珍貴野生植物;

(九)進入未開放區域;

(10)撿石頭;

(十壹)在主要景區設置商業廣告;

(十二)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泰山風景名勝區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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