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中國需要什麽樣的法律應由中國的國情決定。壹個平庸的人壹旦偶然得到壹個不稱職的職位,他所能做的就是打破現有的規則,因為所有的創新都會有打破現有規則的特點。偉大的人之所以偉大,是因為他們打破了原有的思想束縛,開創了新的思想疆域。而平庸者天賦不足,無法實現思維的另類突破。因此,打破現有的規則將是唯壹的發展思路,認為破壞就是創新和革命。專家提出的“創造條件取消腐敗犯罪死刑”的建議,看似旗幟鮮明、嚴謹。如果仔細推導,和初中生對父母的逆反心理沒有太大區別,其特點就是逆反不顧現實。雖然所有人在青年早期都會經歷心理斷奶叛逆,但成年人不會壹輩子用心理斷奶的行為習慣,因為那種單純的對現實的叛逆是不合理的。中國社會的腐敗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的熱點問題,而民怨的主要對象之壹就是腐敗。可以說,中國* * *產黨作為執政黨當前的任務之壹就是治理腐敗,甚至可以上升到反腐敗,是有效的、受歡迎的、軟弱的、充滿民怨的。法律懲罰是控制腐敗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副主任,本應把重點放在如何實現刑法在反腐敗問題上更有效的作用,而不是脫離實際地談論“創造條件取消腐敗犯罪死刑”。專家不合時宜的觀點,就像面對壹個饑餓的人,不是給他端來食物,而是壹本正經地告訴他大米是怎麽生產出來的壹樣可笑可笑。
第二,拿國際慣例糊弄人,是專家對人民智慧的侮辱。首先,中國已經簽署但尚未批準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就如同要求已婚婦女非婚生育壹樣。主權國家獨立於司法權。美國出於自身利益,拒絕簽署或批準壹些國際公約或文件。為什麽它斷定中國壹定會批準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其次,腐敗是否是“最嚴重的犯罪”,不是壹個抽象的理論問題,而是每個腐敗案件的具體問題。貪汙挪用救災資金導致受害者死亡,比故意傷害或直接侵害人的故意傷害嚴重得多。如果超級貪腐者動輒上億元的貪腐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不被視為“重罪”,中國的貪腐狂潮時代將開啟。
第三,“對腐敗犯罪廢除死刑有利於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命題是壹個偽命題。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核心之壹,在國際司法合作問題上,它必然會受到主權國家不同司法理念的影響。因為西方國家信奉“死刑不引渡”,並將其作為國際公理來宣傳,這似乎是在誤導民眾。專家們似乎直接忽略了壹些國內法中有死刑的國家的引渡條款。而且因為西方國家“不引渡死刑”,所以幹脆在國內法中廢除死刑。那麽,如果國際法上有不引渡的政治犯,我們是否也應該廢除國內法上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因為客人不喜歡,幹脆自己換。這不是改變自己或者心態而不改變世界。
第四,對腐敗的社會監督,無論是制度的完善還是法律的完善,都不能代替刑事處罰的效力。創造條件搪塞腐敗死刑的廢除,用壹種難以達到或實現的方式代替壹種可控的手段,是壹種極其不明智的選擇。中國的歷史經驗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專家建議政治家不要“屈服於民意”。我不知道奇怪的理論從何而來。如果他們違背民意,就會被人民推翻,被推翻後仍然是政客。執政黨首先考慮的是人民的利益,不是為了某個理論的完善,也不是為了某些個人的私利。違背民意將是極其愚蠢的,除非是為了其他目的。
第五,腐敗不是官員腐敗。中國的學者專家腐敗,不是理論上的懷疑,而是現實的事實。有專家和Bird舉報過科研經費腐敗,所以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腐敗討論的利害關系人。只有公平才是最終的原因,否則,立法可能會允許專家提前為自己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