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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財務會計中的應用

論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財務會計中的應用

財政部正式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對實質性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變動。其中,在會計基本原則中,首次將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納入會計體系。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是世界上普遍遵循的原則。是指在會計處理過程中,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比其法律形式更重要,這就要求企業在會計處理過程中,要關註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拘泥於其外在表現形式。筆者認為,在會計實務中,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主要適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企業資產的定義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資產是指由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並且該資產預計將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在財務會計中,強調所有權是會計主體假設的必然要求。這裏所謂的控制,是指企業雖然不擁有該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但該資產上的收益和風險已經由企業承擔,也就是說企業應當對其不擁有但行使控制權的資產進行核算。例如,從法律形式上看,企業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從客觀經濟實質上看,租賃開始後,與資產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都已轉移給企業, 因此,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賬面原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之間的較低者應作為資產價值,記入企業的資產賬戶,這樣可以客觀地反映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

二。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全部資產進行全面檢查,預測全部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或者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在財務會計中,雖然有些資產在法律形式上仍屬於企業,但已不再具有資產的本質。如果繼續把它們作為企業的資產,會計信息就會失真,形成不良資產。

第三,借貸成本的資本化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購建固定資產專項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主要取決於所購固定資產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購入的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為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壹是固定資產的物理建造(包括安裝)已經全部或實質完成;二是資產已經投入試生產或試運行,且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經營或穩定生產合格產品,或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經營或運行,三是該項建造固定資產支出金額很小或幾乎不再發生。四是購入的固定資產已達到設計或合格要求,或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即使有極少數不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的地方,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對於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借款費用均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借款費用應當予以資本化。這種核算方法註重所購固定資產的經濟實質——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不拘泥於是否辦理決算的外在表現。

四。銷售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壹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二是企業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控制;第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第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就是說,無論是否收到現金,企業都應根據其經濟實質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

例如,企業雖然在預收賬款業務中收到了現金,但沒有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這種形式的現金收入實際上是壹種負債。同樣,企業對提供勞務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也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動詞 (verb的縮寫)或有事項的披露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某些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或有負債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也應予以披露,如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未決訴訟、仲裁、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雖然這些或有負債在法律形式上並不是企業真正的債務,但就經濟活動的本質而言,它們可能對企業有害。《企業會計制度》也規定,很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或有資產應在附註中披露,但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資產形成的原因和預計對企業的財務影響。雖然這些或有資產不是企業合法擁有的,但資產的實質很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這可能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財務實力的了解。由此可見,或有事項的披露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具體體現。

不及物動詞長期股權投資

核算方法的選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沒有控制權,不能產生重大影響,那麽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具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重大影響,那麽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在會計實務中,通常采用持股比例的方法進行判斷和選擇。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本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上,或者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本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下(不含20%),或者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本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上,但無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七。待攤費用的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待攤費用應當按照受益期限在壹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但是,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實質上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其攤余價值應當壹次性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允許作為以後期間的資產核算繼續攤銷。該方法強調待攤費用的核算應以其本質——有利於企業為基礎。

綜上所述,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實務中被廣泛應用。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可以確保會計核算與客觀經濟事實相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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