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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說死刑吧!

在我國立即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

中國還是需要死刑來震懾犯罪。雖然意大利學者貝卡利亞和國內壹些學者認為死刑無法震懾罪犯。畢竟人都是怕死的。在壹定程度上,死刑對壹些罪犯還是有壹定的震懾作用的。使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所顧忌。例如,如果沒有死刑,如果罪犯強奸了壹名婦女,他很可能會殺死這名婦女。原因有三。壹是為了殺人,防止司法部門快速偵破案件;第二,沒有死刑,罪犯被抓也不會被殺,罪犯也就無所顧忌;第三,犯罪分子僥幸捂嘴,司法部門未必發現。如果屍體處理得好,甚至不會被發現,他們可以逃脫。但是如果保留死刑的話,很有可能罪犯不會在這種情況下殺死女子。理由如下:第壹,殺害女性屬於故意殺人罪,如果被抓,肯定要判死刑。第二,不殺女的,被抓後可以保命。權衡比較,犯罪分子很可能會“手下留情”。

有些罪犯作案時殘忍而魯莽。當他們遇到這樣的罪犯時,死刑可以防止他們再次犯罪。這是作者對重罪執行死刑的看法。因為這種人不人道,很難保證他們回歸社會後不會再次犯罪,所以需要死刑來防止他們再次犯罪。

而我國現在正處於改革轉型時期,需要死刑這壹手段。

在中國古代,有很多執行死刑的案例。傳統上,人們心中有壹種傳統的說法,認為應該保留“殺人償命”,對惡性案件和殺人案件執行死刑可以“討好人”。這裏的“快樂的人”不是縱容人的報復,而是安慰受害者及其家屬和社會上的人。如果立即廢除死刑,對受害者家屬來說是不能接受的,但會導致他們用自己的私力來泄憤。將憤怒發泄在罪犯家屬身上,可能會帶來更大的社會危害。但筆者認為,這裏的死刑應當是壹種嚴重犯罪,必須是犯罪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以殘忍的手段實施。對於過失案件,應依法使用死刑,而不是為了平民的憤怒。幾年前,壹名警察局長因駕駛疏忽將壹名婦女拖死。當時司法部門為了泄憤,處決了警察局長。這個案件在當時的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學者們認為,根據當時的法律,公安局長並沒有被判死刑。但人們認為壹個警察局長大白天在主幹道上拖死壹個女人是不可容忍的,呼聲很高。在這樣的壓力下,警察局長被處決了。筆者認為,死刑的適用不應該是任意的、為民所憤的,而應該是依法進行的、必須執行死刑的時候。

增加死刑的執行也是不可取的。因為過於嚴厲不僅不能制止犯罪,還會使犯罪行為更加猖獗和殘忍;而且會讓人對被執行人產生憐憫之心。

第壹,從犯罪的起源來看,犯罪是壹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家庭關系等社會因素與犯罪個體相互作用的產物。死刑無法根除犯罪的復雜根源,自然也無法從根本上遏制犯罪。中國清末大法學家、法律改革家沈家本曾指出:“不能改變心意,何以得足刑,民失大義,移刑綱領,求天下太平?”"教化人民的方法在於政治和宗教,而不在於懲罰."從潛在罪犯對死刑的態度來看。死刑對激情犯、情境犯、亡命之徒有明顯的震懾作用。比如壹些謀殺、傷害、強奸等。,犯罪分子往往由於某些矛盾的激化或形勢的刺激而失去理智,情緒沖動,壹時控制不住犯罪。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分子往往無法準確地考慮自己犯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權衡犯罪所得與刑罰所受痛苦之間的得失比例。對這些人來說,死刑的威懾作用無法發揮。對於身為“逃犯”的犯罪分子來說,雖然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性,也確信自己犯罪後會被判處死刑,但還是要孤註壹擲去犯罪。對於這樣的罪犯,死刑的威懾力顯然是沒有意義的。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許多外國學者對死刑與謀殺率之間的關系做了大量的研究。使用的方法有兩種:第壹種是比較執行死刑的國家和廢除死刑的國家之間,或者執行死刑的國家和廢除死刑的國家之間的謀殺率,這是壹種橫向比較。二是比較同壹國家或同壹州內廢除或恢復死刑前後的謀殺率,這是壹種縱向比較。大多數研究者的報告都否認死刑的廢除與殺人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研究結果不能證明死刑對犯罪有威懾作用。還有人研究過使用死刑的頻率和謀殺率的關系,結果顯示兩者關系不大。

第二,過度執行死刑將不利於遏制犯罪,甚至導致更多的犯罪。比如搶別人錢的人也判了死刑,就可能導致被搶對象被殺。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司法部門無法有效偵破犯罪,因為搶劫是死的,殺人也是死的,所以搶劫的時候把人殺了就行了。殺壹個保本,殺兩個賺壹個。同樣,如果強奸婦女的人被判死刑,也會造成婦女被殺,不利於保護社會上的人和公安部門偵破案件。

有些地區死刑是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執行的。例如,在中國古代,罪犯經常被遊街示眾,拖到菜場處決。所以在壹些人眼裏,死刑就成了壹種表演,被執行人痛苦的表情讓壹些人對其產生了反感和同情。占據觀眾思想的是這兩種感覺,而不是法律希望喚起的健康的恐懼。刑場與其說是給罪犯的,不如說是給觀眾的。當憐憫的感覺在觀眾心中開始超越其他情緒時,似乎立法者應該限制懲罰的力度。貝卡利亞認為終身苦役是用來代替死刑的。如果苦役的痛苦時間加在壹起,痛苦程度甚至比死刑還要慘。而苦役有壹個優勢,讓旁觀者比犯人更害怕,因為前者考慮的是苦難時間的總和,而後者被眼前的不幸分心,看不到未來。在前者的想象中,刑法的惡果變得清晰;另壹方面,後者從他麻木不仁的頭腦中獲得旁觀者無法體驗和理解的安慰。

從我國的行刑程序來看,刑罰的執行有很多變化,如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15和20年有壹些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被釋放。此外,相關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壹些罪行嚴重的罪犯有時會借助關系逃脫懲罰。前幾年有媒體披露,綽號“虎豹”的大連黑社會老大鄒先偉被判死緩,入獄後賄賂監獄領導,將死緩改為有期徒刑,住在高墻內的高級套房,有專人服侍,召妓,開豪車隨意出入,最後在社會上濫用職權,殺死壹人。西方壹些國家也有變更刑罰執行的程序,但執行比較到位,透明度高,程序嚴格,所以罪大惡極的罪犯很少能輕易出獄。

最後,應當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對於非人身暴力犯罪或者過失犯罪,應當增加長期監禁或者無期徒刑。借鑒國外的制度,最長的有期徒刑都在30年以上,有的國家甚至可以判到幾百年不封頂。無期徒刑是完全有可能終身的。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罪犯,如果再次回歸社會,將被判處死刑。另外,要做好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回歸社會後的壹系列工作。比如:指導就業,給予壹定的就業指導和安排等。因為大部分被判二三十年的人,回歸社會後也就五六十歲了。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就業指導或心理咨詢,這些人就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沒有生活保障。如果他們受到歧視,他們很可能再次犯罪。所以,我們不得不考慮這類人出獄後的處境。

現在不管廢除死刑是否是歷史的必然趨勢,因為目前很難給出壹個絕對肯定的答案,人類社會的發展,包括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總是有其自身的規律性。死刑作為壹種對付犯罪的極端手段,也有其合理的理由。理論和現實還是有很大差距的。現實社會的壹系列問題以及如何改革這些問題是復雜而曲折的,需要學者和政治家的共同努力。

在中國,死刑在我們這壹代和下壹代是不可能廢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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