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命題過程中,判斷定義意在考察兩方面的知識,壹是法律概念,二是對定義外延和內涵的把握。做過類似測試的考生都覺得,準確紮實地掌握相關知識,比依靠內涵和外延的比較,排除定義和判斷中的所有選項要好。因此,國家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gjgwy.org/)認為,要在常識部分和定義判斷部分取得理想的分數,考生必須充分重視對法律尤其是行政法的深刻理解和把握。
二、法律部分的準備應把握重點內容。
(1)行政法和憲法
我國沒有統壹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內容分布在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多個部門法中。憲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於公務員考試的特殊性,憲法與行政法之間存在著內在聯系,很可能與行政法相結合。
通過對歷年試題的分析,我們將行政法涉及的主要條文歸納如下:
《行政許可法》的重點規定包括:行政許可的定義(2條)、行政許可的範圍(3條)、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12條)、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14-16條)、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22-24條)。註:重點關註行政許可的定義、範圍和設定權限。
《行政復議法》的重點規定包括:行政復議範圍(第2-6條)、行政復議申請人範圍(第10條)、行政復議申請人(第12、13、15條)和復議決定期限(第31條)註:行政復議申請人多次來訪,
《行政訴訟法》的重點規定包括:合法性審查原則(第5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第2條,11和12條)、行政訴訟分級管轄(第13-16條)和行政訴訟管轄(第65438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第37條,結合《行政復議法》第9條)、行政訴訟時效(第38-39條註意:要重點把握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級別管轄和壹般管轄,以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
憲法部分要註意掌握:我國政權組織形式、省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公民基本權利、什麽是違憲行為(即什麽行為可以成為違憲審查對象)、公民概念、選民資格、政協與人大的關系、黨與政府的關系。
(2)刑法
刑法部分之所以成為公務員考試的常見部分,主要是因為刑法題目具有壹定的靈活性,壹般和具體項目都有考察。總的來說,每個題目的內容都很復雜,但不代表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沒有規律。首先,刑法總則部分只考察基本制度和原則,分則主要考察與公務員旅行職務相關的犯罪:行賄、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應當引起應有重視的犯罪,如叛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3)程序法
訴訟法的調查內容不多,主要停留在基本制度的調查上,主要包括:民事、刑事訴訟管轄、訴訟參與人、文書送達方式、反訴。
(4)民法
雖然民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於公務員考試的特殊性,它並不是考察的重點。考生只需要大致了解它的重要知識點和基本概念即可。大家要掌握以下內容:不當得利的概念,無因管理的概念,什麽是無效民事行為,監護制度,什麽是合夥(尤其是個人合夥),代理制度(什麽是代理人,代理人的種類),法人的定義和分類。
三、備考建議
在最後的復習準備階段,考生要對歷年考試的知識點有壹個紮實的掌握,因為根據歷年的題目分析,相關知識點可能會以不同的形式被反復考察。如果考生經過前壹階段的復習已經掌握了基礎知識,那麽在此基礎上做歷年真題,應該進壹步註重對基本概念和知識點的把握,掌握重點規律的主要原理和基本體系及其相互聯系;對於沒有系統復習過法律的同學,壹定要牢牢記住相關重點法律法規。即使他們不能完全記住,他們也應該對主要內容有個大概的了解。他們還是應該堅持做歷年真題,把反復考察的內容背下來。在這個階段,學生壹定要避免盲目練習,搞題海戰術,認真做題,做題後註意總結題型規律和自己的薄弱環節。公務員考試對法律知識的考查並不是有條不紊的,技巧性的,而是主要側重於對法律條文的掌握,不會出現偏、難、怪的題型。相信只要大家在最後階段保持冷靜,註意把真題和法條結合起來,抓住重點,完全有可能取得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