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8歲有沒有決定探視權的權利?
設立探視權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父母行使探視權也有賴於子女的配合。孩子有獨立的人格和思想,父母給予孩子的心理關懷必須建立在孩子願意接受的前提下。在孩子不想見父母的時候,如果壹味強調父母的探視權和所謂的“長遠利益”,而無視孩子的意願,必然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可以借鑒民法典中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劃分標準。具體來說,孩子在八歲以下,因為沒有獨立健全的表達能力和對自身興趣的準確判斷而拒絕探視,壹般是不合適的。孩子八歲以上,因為有壹定的獨立表達能力和對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拒絕探視,沒有他人的強迫等。,應該是中止探視權的原因。
《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第二,中止探視權的規定是什麽?
中止探望的條件《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期間,當事人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經征詢雙方意見,認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行使探望權利。
但由於中止行使探望權直接涉及未成年子女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的利益,行使不當可能損害相關人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如何行使探視權
(1)明確探視權的主體。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維持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可見,父母行使探視權是有條件的:壹是必須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離異父母;其次,必須是和孩子保持親子關系的父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推斷行使探視權的父母包括:生身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且離婚後願意繼續提供撫養的繼父母。
(二)探視權的確認程序。當事人同意離婚的,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時,還應當就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方式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就探望子女達成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的,在人民法院調解下的離婚協議中應當有關於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應當對探視的方式和時間作出具體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探視的方式和時間都應該由雙方先協商好。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具體判決。
(3)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新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探視權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短期探視,也稱探視,即不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定期探視子女壹次;壹種是長期探視,也叫留宿探視,就是不跟孩子住在壹起的父母帶著孩子壹起住壹段時間。壹般情況下,家長也可能采用短期探視和長期探視兩種方式。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
(4)探視權的保障。壹方行使探視權時,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只是探望權方的努力,不壹定能完全實現;如果妳幹預了孩子生活的某壹面,可能就沒有很好的實現。只有壹方行使探望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壹方積極協助,探望權才能真正完整地實現。可見,“對方的協助”是探望權實現的壹個基本保障。探視權不僅是壹項權利,也是壹項義務。協助行使探視權也是壹項義務。擁有探視權的壹方不行使這壹權利或者另壹方阻礙其行使這壹權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是關於“孩子8歲是否有決定探視權的權利”的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孩子已滿8歲,具有壹定的獨立表達能力。如果孩子拒絕探望父母,又不是別人逼的,應該是中止探視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