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麗薩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醫學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四大類。這種分類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許可目錄》。圖:四類特殊食品中,除特殊膳食外,保健食品、特殊醫療食品、嬰兒食品等其他三類都需要註冊或備案(保健食品雙軌制)。表:特殊食品登記備案編號格式特殊膳食不需要備案。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運動營養品、孕婦和乳母營養補充食品都是特殊膳食食品。這些食品需要接受特殊檢查,但不需要註冊和備案。圖:特殊膳食食品國家標準特殊食品通用標準分類明細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3432-2065。438+0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T 23526-2009食品中必需營養素添加的壹般規定GB/ Z 21922-2008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GB 13432—20108圖:預包裝特殊食品標簽標準四類特殊食品介紹(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的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2065438年7月至2006年7月,1年7月後,實行雙軌制,根據《保健食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簡稱特殊醫學食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B29923-201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以滿足食物限制、消化吸收障礙和代謝障礙為目的的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包括1周歲以上人群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1周歲以下特殊醫學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有些產品相當於有藥名的腸內營養制劑。此類產品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他食物混合食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應當基於醫學和/或營養學的研究成果,其安全性和臨床應用(效果)應當經過科學證實。分為三類:1。全營養配方食品可作為單壹營養來源,滿足目標人群特殊醫學用途的營養需求。2.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是指在特定疾病或醫學條件下,可以滿足目標人群營養需求的單壹營養來源的特殊醫學用途的配方食品。例如適用於糖尿病患者的低GI配方。3.非全營養配方食品是能夠滿足目標人群部分營養需求的特殊醫學配方食品,不宜作為單壹營養來源。註冊號:國食註TY+4位年號+4位序號(3)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大齡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是指0~12個月的人群;大齡寶寶指6~ 12個月的人;兒童指12~36個月的人。1,食品安全嬰幼兒配方食品國家標準(GB 10765-2021),嬰幼兒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豆基嬰幼兒配方食品。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是指以乳和乳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以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而成的液態或粉末狀產品。適合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素可滿足0.6個月嬰兒的正常營養需求。豆類嬰幼兒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和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以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而成的液態或粉末狀產品。適合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素能滿足0-6個月嬰兒的正常營養需求。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高的嬰幼兒及嬰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大齡嬰幼兒配方食品是指以乳和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和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輔料,僅采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適合大齡嬰幼兒食用,其營養成分能夠滿足正常大齡嬰幼兒部分營養需求的液態或粉末狀產品。註冊號:國家食品說明YP+4位數字年號+4位數字序列號,其中YP代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四)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簡稱特殊膳食)是指在疾病和紊亂狀態下,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條件和/或特殊的飲食需要而經過特殊加工或配制的食品。包括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對特殊膳食產品沒有註冊要求。這類產品有兩個特點:1,有特定的適合人群;2.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素的含量要求具有壹定的特殊性,與可比較的普通食品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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