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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_安全教訓實例

通過安全知識小案例的分享,借鑒他人的經驗教訓,關註身邊的安全,自己也要做好安全防範,多學習安全知識,了解安全小案例,從而警醒國人。以下是我精心收集的安全經驗分享案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在兩個方面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壹是受害人因喪失搶救時間而未能避免死亡的後果和情節,對人身保護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其次,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也對案件的偵破造成了極大的危害。為此,1997刑法第133條特別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因逃逸致人死亡”壹直存在爭議,其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刑法第133條規定的逃逸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是指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但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與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第二種是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與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有因果關系。對於第壹種逃逸行為,即使有人死亡,也只涉及犯罪後態度的認定。對於第二種逃逸行為,學界主要有四種觀點:壹是認為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犯罪後表現,其行為和罪過與前兩個罪刑階段相同,但情節不同,所以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屬於加重犯;二是認為行為人違章後急於逃離犯罪現場,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第三,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為了逃避罪責而逃跑,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第二,行為人在造成事故後,遵守了自己第壹次違反的註意義務,卻忽視了其他註意義務,導致了第二次事故的發生,導致了前壹次事故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死亡。第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僅限於過失致人死亡,即實際上發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了另壹次交通事故,導致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筆者認為,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首先應從立法本意和立法技術上考慮。第壹,從立法意圖上看,刑法中增加的這壹條款反映了當時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根據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罪的偵查結果,近50%的交通肇事司機為逃避罪責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導致危害結果進壹步擴大,給公安交警部門的偵查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僅敗壞了社會的良好風尚,也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損失。為了在壹定程度上遏制這種情況,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對逃逸者施以更重的懲罰。其次,從立法上看,交通肇事罪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定罪處罰:壹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與刑罰的這三個階段是用分號隔開的,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在連接中由輕到重的遞進方式。可以看出,立法者認為犯罪行為在這三個罪刑階段的社會危害性是由輕到重的。

其次,筆者進壹步分析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內涵和外延。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兩個條件:1,行為人交通肇事罪;2.逃逸行為與死亡結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從刑法來看,133條關於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屬於加重犯。雖然是結果加重還是情節加重有爭議,但是加重犯和基本犯的對立是* * *。因此,根據行為符合基本犯罪才能構成加重犯的理論,適用“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的前提是行為人交通肇事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果只有壹人輕傷,即使逃逸致人死亡,也不能適用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行為人的脫逃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至於這裏的受害人是僅限於事故發生後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受害人,還是所謂的在逃逸過程中發生二次事故的受害人,暫且不論。但有壹點是肯定的,那就是法律的字面表面本身並不排除二次事故的可能。如果第壹個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那麽第二個肇事行為實際上就是數罪並罰的情況。對於是否同罪並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壹般認為,同種數罪並罰的概率小於不同種數罪並罰的概率。在法律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同種類的數罪必須合並,相同種類的數罪可以不合並。

(2)逃逸致人死亡可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藏匿、遺棄,致使被害人無人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後逃逸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事故後逃逸造成的故意殺人罪的認定,主要涉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對此,刑法學界也壹直存在爭議。壹說“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形態僅限於故意;第二種學說認為包括間接故意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死亡;第三種學說認為,該規定僅適用於交通肇事後行為人逃逸,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故意死亡的情形。

筆者認為,這裏的犯罪形態針對的是逃逸後死亡的後果,因為犯罪人只能故意逃逸。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應嚴格限定在作為過失的主觀過錯範圍內。因為刑法第133條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過失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允許逃逸致人死亡罪的形態為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並且也歸入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之下,那麽整個交通肇事罪的性質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另外,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如交通事故後致人受傷,行為人明知如果駕車逃逸會對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嚴重後果,但由於害怕承擔責任,只想盡快離開現場,讓被害人死亡, 或者希望受害者死去,這樣就沒有人能指證他的意外,或者把受害者轉移並丟棄到壹個偏僻的地方,使其無法被發現和救助。 被害人的死亡是其交通事故造成的,且行為人在負有法定幫助義務的前提下,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客觀上實施了逃逸或者轉移被害人逃逸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權,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四要件。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罰符合不作為的要求。

(3)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應綜合判斷。司法實踐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十分復雜,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應當根據主客體相統壹的原則、逃逸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以及當時行為的具體情節之間的因果關系綜合判斷。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錯誤地認為被害人沒有受傷或者只是輕傷(輕傷),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錯誤地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按照正常人的常識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在這類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讓被害人死亡,就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履行了註意義務,但當時沒有死亡,後來因搶救不及時死亡;或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履行了註意義務,但疏忽了其他註意義務,由此產生的危害結果發生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受重傷,即使及時搶救,生命也無法挽回,或者受害人已經得到及時救治,但因傷勢過重或者醫療條件有限而死亡。由於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害人的死亡是行為人交通肇事行為的自然結果,因此應當對行為人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二量刑檔次,但不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成立,但行為人為了毀滅犯罪證據,逃避罪責,在逃逸過程中實施了法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處理,不應是逃逸所致。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在途中連續致人死亡、傷害多人的,依照刑法第151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與交通肇事罪數罪並罰。

如果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造成被害人死亡並當場逃逸,主觀上無論是否已經意識到被害人死亡,都應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第二個量刑檔次,即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但與刑法上的逃逸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能適用第三量刑檔次。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再次實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即在第壹次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註意義務,造成第二次交通肇事死亡。兩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宜數罪並罰,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三量刑檔次從重處罰。

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第二篇機蓋沒扣牢,擋風玻璃碎了。

1.活動課程:

20xx 65438+2月4日淩晨10左右,壹輛車在打開機蓋前,停在我站檢查車況。檢查後,司機在車頭未扣好機蓋的情況下啟動汽車,前機蓋突然向後翻,打碎了擋風玻璃。所幸沒有傷到司機,也沒有引發其他交通事故。

2.事故原因:

司機安全意識差,檢查車輛後沒有扣好前機蓋。

3.事故的教訓:

(1)車輛維修保養後,啟動車輛前壹定要仔細檢查各部件是否完好。

(2)加強安全意識培訓,從小事做起。

壹件可怕而真實的事情

2003年3月,我大壹,我們班集體去河池市金山水燒烤。我們班的副班長(女)帶著隱形眼鏡參加了我們的活動!就在她開始用木炭生火的幾分鐘後,她突然大叫壹聲,然後痛苦地跳來跳去,在地上打滾?全場都驚呆了,沒人知道發生了什麽?當時我們班主任看到這種情況,打電話120帶她去醫院。醫生檢查後,很遺憾她左眼失明了。當時我們全班同學聽到這個消息後都非常驚訝和後悔!

失明的原因是隱形眼鏡,因為隱形眼鏡是塑料的,篝火的溫度融化了她眼睛裏的隱形眼鏡!

提醒:參加燒烤或可能接觸火源時,請不要戴隱形眼鏡!

酒後駕車的危險

1,事故和事件:

20xx年2月12日晚,和幾個朋友聚會。因為約好了壹起喝酒,所以大家都沒有開機動車。晚上23點,聚會結束,然後打車準備分頭回去。因為來不及找車,就在附近叫了壹輛三駕馬車,壹起坐車回去了。車開到壹半的時候,我的壹個朋友說前面要來他家,讓三駕馬車的司機停下來。車很吵,司機沒聽清楚,車速也慢了下來,但也沒完全停下來。這時候想下車的人直接跳下車,我們還沒反應過來。他已經重重地摔在地上,動彈不得。

車完全停穩後,我們馬上跑過去扶他起來,但他已經不省人事,臉部受了重傷。我們馬上把他擡上車,送醫院搶救。後續治療包括臉上縫了6針,頭部CT檢查沒有影響到腦部、手腳等輕傷的地方。直到春節前幾天,他在醫院住院,花了兩千多塊錢治療。

由於傷者送院後情況緊急,沒有人註意到三駕馬車的司機偷偷溜走,未能追究司機責任。

2.原因分析和經驗教訓:

(1)當事人意識到不能酒後駕駛,但對酒後駕駛、乘車中的不安全因素、所乘坐車輛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車輛是否規範運營、駕駛人是否有駕駛證等不清楚。

(2)由於酒精的作用,當事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認為平時能做的事,酒後也能做,容易判斷失誤,導致事故發生;

(3)因為沒有現場扣留司機,所以沒有相應的賠償。

3.預防措施和建議:

(1)千萬不要乘坐無營運證的摩托車、三節車廂、六維面包車,因為無證經營不會保證乘客的安全,發生事故後會造成賠償;

(2)飲酒者最好有壹個清醒的人照顧,以便及時制止其不安全行為;

(3)乘坐營運車輛時盡可能記住車牌號或駕駛員姓名,以便駕駛員在發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後能迅速找到證據。

煤氣管融化成了壹團火。

1.活動課程:

20xx 165438+10月15日,某員工在家用燃氣竈做飯,然後離開廚房到客廳看電視。大約10分鐘,廚房冒出白煙,散發出刺鼻的燒焦味。立刻,員工捂著鼻子跑進了廚房。他發現煤氣連接軟管漏氣著火,急忙關閉煤氣罐閥門,用水滅火。這時,廚房的鐵鍋、案板、窗戶都被燒壞了。

2.事故原因:

①由於廚房面積小,燃氣竈的燃氣軟管放置過於靠近竈具的火焰環,在火焰的高溫烘烤下軟化脫落,最終導致燃氣泄漏,引發火災。

(2)員工家庭消防安全意識差。用火爐等明火烹飪時,他要註意防止幹燒和著火的護理,同時要註意不要過火。

3.預防措施:

(1)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明火烹調東西時,要註意看護,防止烹調溢出和幹燒。

(2)燃氣竈的輸氣管應放置在距竈具火焰環的安全距離處,氣源不應與火源緊密接觸,以防竈具異常著火。

(3)如果聞到家中有異常的煤氣味,不要開燈或點火。妳應該先把家裏的煤氣切斷,同時馬上開窗散氣,找到煤氣泄漏的源頭。

(4)因氣體泄漏發生火災時,應保持冷靜。首先切斷氣源,切記“斷氣即斷火”。如果火勢較大,燃氣竈閥門附近有火苗,可以用濕毛巾和濕衣服包裹雙手,盡快關閉閥門。

鑒於這種情況,冬天來了,氣候幹燥。大家要多註意家庭用火安全。由於溫度低,燃氣管道容易發生脆裂,導致燃氣泄漏和火災。建議全體員工對住宅消防、電、氣進行全面檢查。

安全經驗分享小案例31。梯子滑了下來。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00年的某壹天,劉按照領導的安排,打掃走廊的高墻。在使用自動扶梯的過程中,由於水泥地面光滑,梯子擺放角度不對,無人看管,梯子不穩,在爬梯過程中滑倒、傾倒。劉雙膝受傷,被送往醫院檢查。幸運的是,沒有造成骨折。

2.原因分析:

1)自動扶梯因放置不規則、角度不當而不穩。

2)無人扶梯監控。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使用扶梯時,角度要合適,防止扶梯滑落。

2)加強安全管理。特殊作業必須有監護人,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提示。

2.吊籃吊耳焊接,吊裝時掉落。

1.事故和事件描述:

5438年6月+2006年10月的壹天,籌建組在壹樓吊裝化學品。當時吊籃裏有壹噸重的化學品,離地四米左右。突然吊耳被焊住,吊籃突然從空中掉下來摔到地上,差點把人砸傷。

2.原因分析:

1)吊籃未定期檢驗。

2)提料前未仔細檢查確認吊耳是否牢固,提料時吊籃吊耳突然焊接。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定期檢查吊籃,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使用前加強對吊籃整體性的確認。

2)吊裝時,下方應設置警戒線,專人監護,防止墜落傷人。

不小心踩在釘板上傷了腳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00年的壹天晚上,值夜班,因為天黑,視線不好,賈踩到了地上有釘子的木板,被釘子刺傷。

2.原因分析:

1)沒有佩戴手電筒等照明器具。

2)釘板清理不及時,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夜間巡邏時隨身攜帶手電筒。

2)及時處理施工產生的部分垃圾。

4.舉升腳和手柄掉落會導致受傷的危險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07年3月底,某小區進行了壹次短期維修,各樓層都進行了施工作業。維修人員用四樓的電動葫蘆吊起木桿,準備在四樓搭起架子。維修人員將掛鉤固定在壹樓後,離開了現場。此時,郵政運營商並不知道。當木桿被吊到三樓時,壹根木桿松了,掉到了壹樓的地上。所幸壹樓現場人員距離事發地點較遠,沒有發生事故。

2.原因分析:

1)施工人員對起重機作業行業重視不夠,安全意識薄弱。監護不利,沒有警戒線和警示牌。

2)崗位操作人員對崗位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不到位。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專人擡吊監督,作業時設置警戒線。

2)起吊物必須捆綁牢固。

5.跌入排水溝,膝蓋受傷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07年的某壹天早上7點左右,A在打掃衛生的時候,右腳不小心打翻了地溝蓋,本能地彎下了膝蓋。他壹跪在另壹個地方的溝蓋板上,膝蓋就受了重傷,彎不動了。

2.原因分析:

1)現場溝槽蓋板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導致溝槽蓋板更換不及時。

2) A對環境不小心,自我保護能力不強。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經常檢查地溝蓋板是否完好,消除存在的缺陷,防止人身傷害事故。

2)提高安全意識,確保自身安全。

6.高層墻面剝落有造成人身傷害的風險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04年夏天的壹個傍晚,大約19點,外面下著雨。a和B回到休息室,剛走到E區休息室門口,聽到身後壹聲巨響。回頭壹看,A、B不遠處的地上有壹堆瓦礫,原來是四樓窗戶外壹塊覆蓋約1 m× 1 m的水泥墻脫落,剛好落在A、B行走的南側中門處。差點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2.原因分析:

外墻損壞未發現並處理。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檢查時不要在墻下行走,尤其是遇到大風、雨雪天氣,檢查時要特別註意落物。

2)加強對高空墻體等高空墜物的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七。交叉作業有引起火災的危險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xx年4月某日19: 00左右。對某小區進行技術改造,加強樓層和管道聯合作業。施工任務由壹家煉油化工建築公司承擔。此時項目已經進行多日,處於收尾階段。當晚施工單位為了進度繼續施工,現場施工項目多,工人也多。在上面給鋼梁刷漆防腐的施工人員,施工時沒有把油桶抱牢,摔倒在地。偏偏在強化地板的動火作業中,火花四濺,引燃了掉落的油桶。幸運的是,附近的守護者及時撲滅了最初的大火。

2.原因分析:

安全意識不強,交叉施工作業風險識別不到位。

3.建議的預防措施:

嚴格施工管理,嚴格控制交叉施工作業。

八個。消防員從墻上掉下來。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xx年夏天的壹個晚上,五點左右,某公司在巡邏檢查時,發現我們單位圍墻附近的地上堆放著雜物,冒煙著火。a立即向班長和值班長匯報。值班長組織井下消防栓連接消防水龍帶滅火。a和B騎在墻上,拿著消防水龍和消防水槍頭,準備滅火。當其他人打開消防水閥時,由於水閥打開速度較快,消防水壓較高,A、B兩人都被迅速膨脹且緊繃的消防水帶拎到了墻下,所幸沒有受傷。

2.原因分析:

1)安全培訓不到位,安全操作技能低,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差。

2)安全意識不強,自我保護意識差。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加強應急培訓,增加預案演練頻次,提高安全設施操作技能。

2)加強安全技術培訓,提高操作人員的風險識別水平。識別應急過程中的風險因素。

9.在室外梯子上滑倒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xx年冬天的壹天,A負責那天的檢查。為了圖方便,檢查完畢後,A搭室外安全梯下樓,沒有扶手。走到三樓到四樓之間的樓梯時,我的腳滑了壹下,摔在了慢平臺上。當時還好還有幾級臺階,臺階都上完了,沒有造成嚴重的摔傷,但是賈的背還是斷了。

2.原因分析:

個人安全意識淡薄,精力不集中,下樓梯不放扶手。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提高個人安全意識的培養,上下樓梯扶好扶手,養成良好的習慣。

2)雨雪天氣,原則上禁止室外樓梯,防止發生墜落事故。

X.滅火器使用不當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01年5月中旬的壹天,采暖爐頂部著火了。阿爾某拔掉地上滅火器的保險銷,提起滅火器,爬上了爐頂。他按下了滅火器的手柄,但他沒有急著握住噴嘴。由於壓力大,滅火器的噴嘴左右擺動,大量幹粉噴到了阿某的嘴裏和臉上。他壹時上氣不接下氣,差點因為窒息從爐頂掉下來。

2.原因分析:

1)急著滅火,滅火器操作錯誤。

2)安全操作技能差,消防器材使用不熟練。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加強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和實戰演練。

2)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有序應對突發事件。

十壹歲。滅火器腳事故

1.事故和事件描述:

20xx年9月的壹天,車間安全員、操作工A在壹樓張貼滅火器責任卡,從器材箱中取出滅火器放在地上撕掉滅火器上原來的責任卡。因為安全員走了,我安排A壹個人處理。安全員走後,賈從器材箱裏拿出滅火器放在器材箱邊上撕掉標簽。滅火器從設備箱上滑落,砸到了他的腳,導致腳趾骨折。

2.原因分析:

1) A安全意識不強,對消防器材放在器材箱邊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器材箱底部較窄,機身較輕)。

2) A勞動保護穿戴不全,不穿防砸鞋。

3.建議的預防措施:

1)加強安全教育,做事穩紮穩打,不要圖省事。穿戴完整的勞動保護。

2)對於壹些小的操作,在安排上也要強調安全,要分析其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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