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回答公眾詢問,提供公共信息服務;
(二)負責受理群眾生活服務求助,以及各類受理事項的交辦、轉辦和督辦;
(三)負責88908890便民服務平臺的日常運行和管理,組織對承辦單位的評估;
(四)負責收集、整理人民生活服務求助所反映的社情民意和社會動態;
(五)負責專線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服務信息的收集與更新。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是便民服務專線工作的具體承辦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職責範圍辦理便民服務專線交辦事項。第二章事項辦理第七條便民服務專線受理下列事項:
(壹)相關政策法規和公共服務信息咨詢;
(2)影響群眾日常生活的突發問題和非緊急求助服務;
(三)反映社會生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事效率和工作作風的投訴和舉報;
(五)對本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下列事項不屬於政府提供便民服務的,便民服務專線不予受理:
(壹)應通過110、119、120等應急渠道尋求的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
(二)涉及行政職權範圍以外的民事糾紛;
(三)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信訪復查等法定程序的事項;
(四)涉及軍隊和武警管轄的事項。第九條專線服務中心應當設立88908890便民服務平臺,通過電話語音、網站應用、手機應用等方式受理群眾訴求。
熱線服務中心應當對涉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請求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事項進行登記,並及時轉送主管部門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
熱線服務中心收到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項後,應當將相關信息錄入行政執法監督平臺。第十條專線服務中心應根據以下情況處理接收事宜:
(壹)對於壹般性咨詢或者其他可以直接答復的事項,熱線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將直接予以答復;
(二)不能直接答復、屬於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轉送有關單位辦理,並規定辦理時限;
(三)向當事人推薦需要關聯企業提供或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事項;
(四)特約服務中心不受理的事項,應當耐心告知當事人。第十壹條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提供社會服務的所屬企業,接到熱線服務中心轉來的事項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處理:
(壹)對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回復當事人,並將辦理結果反饋特約服務中心;
(二)對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要提前向特約服務中心說明原因;
(三)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在收到後1個工作日內退回熱線服務中心,並說明撤回理由。復雜、疑難的事項可延長至2個工作日。第十二條專線服務中心應當對轉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督促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
專線服務中心對職責不清、涉及多個部門的復雜問題,應向市審批辦報告,由市審批辦根據職責明確指定主要責任單位進行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第十三條特約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審查制度。電話咨詢接聽後,請當事人立即評論;將事項移交承辦單位,限期對當事人進行回訪,並記錄回訪結果作為考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