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消除、檢疫以及病死動物和病畜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第三條本市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凈化消除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主導、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第五條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動物防疫部門(以下簡稱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應急、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動物防疫知識宣傳等防治技術工作;承擔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的技術工作。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診療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和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並依法承擔相關動物防疫責任。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免疫接種、疾病檢測、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
動物防疫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動物防疫相關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宣傳動物防疫知識。第八條本市支持和鼓勵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交流與合作,推廣先進適用的科研成果,推動運用信息技術、智能、大數據等手段開展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信息追溯管理,加強科技人員培訓,提高動物疫病防控的科技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第九條本市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在動物檢疫、防疫風險評估、疫情分析預警、動物疫病防控等方面開展合作。,從而促進信息共享,做好動物防疫的區域聯防聯控工作。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十條市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撲滅措施。第十壹條市動物防疫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強制免疫計劃;根據動物疫病流行和控制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種類和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區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強制免疫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進行免疫接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添加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達不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的動物仍達不到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免疫生物制品和強制免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強制免疫計劃的實施和效果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並協助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