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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本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市綠化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建設* * * * *的原則,促進自然生態和人居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綠化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公共綠化建設和維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作。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綠化和造林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市政道路、農業、水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天津警備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化工作。

區、縣市容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綠化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特色鄉土植物。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綠化法律法規和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人員履行植樹等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做好本單位和本地區的綠化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認種認養等多種方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綠化生態環境的權利,都有保護綠化成果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綠化成果和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化事業的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化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化規劃組織編制造林綠化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編制綠化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特點,利用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址等現有自然條件和人文資源,符合環境保護功能,提高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合理設置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各類林地等。第十二條本市劃定的需要永久保護的生態區域,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化規劃在批準前,規劃組織部門應當進行公示,並采取多種形式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規劃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城市綠地規劃用途的,應當先修改規劃,並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綠地範圍內不得擅自增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的要求,並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並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第十六條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進行,優化種植結構,提高綠化水平,註重生態效果,種植多種樹木,崇尚自然,選擇適合本市生長條件、經濟合理、耐旱、耐寒、耐鹽,適應植物生態習性和植物群落多樣性、合理性的植物品種。第十七條加強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綠道建設,構建生態修復和保護體系,為公眾提供更多綠色空間。第十八條綠化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公園綠地的綠化由市、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範圍內綠地的綠化。由相關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三)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四)鐵路、河流、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的綠地綠化,由相關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五)綠道由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六)造林綠化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七)郊野公園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八)村莊綠化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除前款規定外,綠化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建設、便於管護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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