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第三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本市實行市、區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由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直屬的特設機構。根據授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采取直接監督和委托監督兩種方式。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區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根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托,市有關部門在壹定期限內,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依法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以下統稱市國有資產委托監管部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委托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委托監管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和有關規定。第七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績效合同,根據績效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第八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全市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市國有經濟發展規劃,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向優勢產業集中,培育和發展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帶動力。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方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逐步實現國有經濟從不適宜發展的領域有序退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共性問題。第九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下列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
(壹)發展戰略規劃,包括3至5年的中期發展規劃和10的長期目標;
(2)重大投融資,其中投資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金融投資和其他類型投資,融資包括發行債券和向銀行借款;
(三)重大產權變動、重大資產處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解散、清算等資產重組行為;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決算;
(六)對外擔保等其他重大事項。第十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對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
(壹)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國有獨資企業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派出參加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令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履職情況。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其所出資企業投資的子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批和備案。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未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令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