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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承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授權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市場監管等相關行業和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分工,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壹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所有崗位的管理和操作,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範圍、考核標準和獎懲措施,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定期進行監督考核。

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可以逐壹建立管理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統壹操作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九條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等高風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主任,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安全主任。

安全主任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具有壹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安全生產業務,掌握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第十條安全主任為專職人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督促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指導和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主任不代替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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