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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條例適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行政首長對安全生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負責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其職責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對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專職人員建立必要的激勵和保障機制。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是:

(壹)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和支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效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體系,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和考核;

(三)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安全意識;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公共設施安全和隱患治理的財政投入,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系統;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範,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和考核;

(三)依法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和規範;

(二)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將安全生產與生產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安排、同步實施;

(四)組織指導事故隱患排查並督促整改;

(五)協助調查生產安全事故,配合事故善後工作,執行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具體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貫徹和監督執行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策;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設施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並協助實施;

(四)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緊急時,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停經營;

(五)按本條例規定接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六)及時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

(七)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安全生產實行民主監督管理:

(壹)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條件;

(二)提出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三)對侵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行為提出解決方案或者要求改正;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善後處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安全生產保障

第壹節基本安全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檢查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並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七)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工作;

(八)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的安全狀況,認真聽取並積極采納工會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合理建議和要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運用有效的管理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監控,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十六條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稅務部門制定。

從事采礦、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補充事故發生後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所需費用。風險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開工建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八條居民區、學校等公眾聚集場所不得在安全距離內新建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設施。

下列區域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和其他公眾聚集場所:

(壹)在危險貨物生產、經營、儲存區域的安全距離內;

(二)可能受到重大危險源威脅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可能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包括固體廢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5)在長距離燃料和氣體管道的安全距離內;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內;

(七)其他危險區域。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施工單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施工單位變更施工設計、縮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揮施工人員,影響安全生產。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道路和水上客貨運輸經營單位以及其他危險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單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3‰的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職業安全管理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屬單位的,應當獨立設置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二十壹條危險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和考核,並取得統壹的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統壹的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立規範的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認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證書發放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條件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未經認定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特種作業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資質範圍內的培訓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其他培訓單位,不得接受未經認可的其他培訓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不得開展超出培訓資質範圍的特種作業培訓,不得違規代理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特種作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開展培訓,保證培訓內容、時間和質量,建立規範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及相關業務轉讓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設備、設施出租給他人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設備、設施。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或者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業主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應當派出或者指定其中壹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和協調。

發包方和出租方不得與承包方或承租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減輕或免除其因生產安全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必須安排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礦山企業必須依法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鼓勵施工單位和礦山企業參加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道路、水上運輸、高空懸掛作業、其他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參加雇主安全生產責任險,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有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遵守安全生產規定。

第二節公共場所和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和個人防護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設施的建設、完善和隱患整改,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排查公共安全設施隱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落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檔案,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整改負有責任,對短時間內難以完成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其周圍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學校、醫院等生產企業和公眾聚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應當滿足緊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標誌應當醒目,商住樓的商業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出口應當分開設置。禁止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設置障礙物。

餐館應使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輸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壓力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集中式壓力罐裝燃料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離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場所內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坑、洞、井、溝、池,應當設置蓋板或者圍欄;原材料、成品、設備、器材和廢棄物應合理堆放,不得妨礙作業、通行和裝卸;廢物應及時清除;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專用設施造成損害的生產施工作業,應當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封閉施工現場。

第三十壹條生產、建築和經營場所的人行道和車行道應當布局合理,暢通無阻,並設置限速標誌。道路與軌道的交叉處,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信號裝置或落桿。各類臨時橋梁應牢固安全,有防滑措施,危險處應設置扶手和欄桿。外地運輸的機動車輛不得超速、超載或人貨混裝。

第三十二條高低溫作業、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作業、放射性作業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應當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和原料,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在有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的作業場所,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或采取有效的防爆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建築物、橋梁、船舶安裝、拆除等高空作業,應當由專業人員采取搭設腳手架、鋪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因大風、暴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象條件危及生產、施工和經營場所安全的,應當停止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作業的,應當采取特殊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教育並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保護規定:

(壹)進入生產作業現場按照規定正確佩戴防護帽,穿著防護服;

(2)不要穿裙子、戴手套、圍巾、留長發、佩戴可能被旋轉機械傷害的飾品;

(3)從事對眼睛有害的作業時,應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

(4)進入施工現場或物體可能撞擊的場所應戴安全帽,從事高空作業應佩戴安全帶和安全繩;

(5)從事電氣作業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從事高壓帶電作業應穿戴屏蔽服;

(六)進入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穿防靜電服裝,並嚴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業應當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用具;煤礦等井下作業應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

(八)其他有關安全生產保障的規定。

檢驗、參觀、實習等人員進入生產現場時,應當遵守前款規定。任何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進入有安全防護和警示標誌的生產施工現場。生產經營單位有權拒絕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建設場所。

第三十五條吊裝、爆破、登高架設、開挖基坑、砌築邊坡、鉆探等危險作業,應當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督,確保遵守作業安全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危險作業目錄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三節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系統和裝置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設備應當配備相應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系統的設備、裝置進行定期維護,並按照規定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進行記錄,並由相關負責人員簽字。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機動車輛、船舶和其他機械應當按規定檢驗合格,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和安全作業秩序負責。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機械設備的使用、檢查、維修和保養制度,不得超溫、超壓、超負荷或者帶故障運行機械設備。

各種動力機械的轉動和傳動部位、壓力機械的壓緊部位、切割機械的切割部位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危險的部位,均應安裝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第三十九條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當按照技術標準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觸電事故的電氣設備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用安全電壓或者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四節火災和爆炸的預防及粉塵和毒物的控制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爆炸物品進行檢測和檢驗。爆炸性物質在空氣或介質中的混合濃度、儲存量、貯存和使用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和規定。

第四十壹條易燃易爆物品與散發明火、火花場所的距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車間、倉庫、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定。已建建築設施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離要求的,由後建單位負責搬遷。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築物、構築物,裝有重要設備、儀器、裝置的建築物,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設備的場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第四十三條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爆破規程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領用、使用、回收、銷毀和雷管編碼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等作業場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或者隔離作業等安全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五條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區域應有可靠的消防措施,並按國家標準設置醒目、分類的安全色標和警示標誌。在上述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並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在專人監督下進行。以燃氣為燃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防護站或者配備防護人員。

第四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運輸、儲存應當有符合要求的醒目標誌,包裝應當密封嚴密,輕卸輕放。化學性質沖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合使用。性質相互沖突的爆破器材應按規定分開存放,嚴禁混放。

生產、使用、儲存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容器和管道應當保持完好,並采取防靜電措施,防止泄漏、燃燒和爆炸。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產品,應當設置、配備防護裝置和救護器具,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有毒物質泄漏。劇毒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和運輸應當采取嚴格的安全和防毒救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釋放粉塵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當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密閉或者濕式作業,並采取通風除塵措施,降低毒性,凈化工藝。有毒作業可以使用無毒或低毒原料的,應當用無毒或低毒原料替代有毒或高毒原料。在放射性和高頻電磁波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工作場所,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不得將粉塵和有毒有害等有害作業轉移給無防護設施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十九條塵毒防治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和檢修,保證完好有效。防塵防毒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或廢棄,應定期檢測其運行情況和塵毒濃度,並向員工公布檢測結果。

第五十條學校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學校不得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的生產經營活動。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學生參加勞動或者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其他危險勞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實施行業或者專業監督管理,並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行業或者專業監督管理的重大事項和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結果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和本轄區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職責,明確壹名安全生產負責人,並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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