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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繁育、交易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和分類管理的原則,並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第四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實施。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畜牧、衛生、工商、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單位和個人養犬,必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上級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養狗。

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文藝、重要倉儲等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以及從國外來津人員申請養犬的,由市公安部門審批。第六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攜帶犬只到畜牧部門指定的獸醫站註射狂犬病疫苗,領取市畜牧部門核發的犬類免疫證,並憑該證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犬類準養證和犬牌。

《養犬許可證》每年註冊壹次,註冊時間為3月1日至4月30日。第七條本市外環線以內區域和外環線以外城鎮為犬類管理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區域);外環線以外的農村地區為壹般養犬管理區(以下簡稱壹般管理區)。

外環線以內的農村養犬可以按照壹般管理區進行管理,具體範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重點管理區內,經批準每戶只能飼養壹只小型觀賞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小型觀賞犬的品種和身高標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並公布。第九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本市暫住證;

(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第十條經批準養犬的,必須繳納登記費和年度登記費。

在重點管理區域,每只犬第壹年繳納5000元註冊費;從第二年開始,每年繳納2000元的年費。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註冊的,應當繳納三千元註冊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重點管理區域養犬登記費和年度登記費的收取標準,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般管理區每只犬應繳納的註冊費和年度註冊費的收取標準應低於重點管理區,只收取包括《養犬許可證》和養犬許可證費在內的費用。具體數額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軍犬、警犬、科研實驗用犬和醫療保健用犬免註冊費和年度註冊費。第十壹條設立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從事犬類展覽、表演,必須經畜牧和公安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設立為犬類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經畜牧部門批準,並向公安部門備案。

在重點管理區域,禁止設置養犬場。

禁止在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出售犬只,必須有畜牧部門出具的犬類免疫檢疫證明。第十二條經批準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重點管理區域攜犬外出,只準在每天二十時至次日七時之間進行;

(二)在重點管理區域攜犬外出,必須懸掛犬牌、拴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

(三)在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外出,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必須立即清除;

(四)在重點管理區域內,因登記、註冊、檢疫、診療等特殊情況需要的。,超過規定時間外出的,必須將犬只關在籠子內,不得牽領;

(五)不得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經批準的犬類交易和表演除外);

(六)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個人包車除外);

(七)不得打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變更、註銷等手續;

(9)每年按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疫苗。第十三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部門診治,並將受傷犬只及時送畜牧部門檢疫。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十四條準養犬死亡、丟失、隨單位或者個人遷移的,養犬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養犬人將準養犬轉讓或者贈與他人的,應當自轉讓、贈與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將壹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移至重點管理區飼養的,由公安部門按無證養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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