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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鳳岐的人物事件

田鳳岐從小在農村長大,家裏很窮。後來雖然上學了,進城做官了,但還是保持了山民淳樸節儉的性格,很少去壹些高檔消費場所,社會上也沒有什麽流言蜚語和不良傳聞。於是,田鳳岐在中共中央紀委調查組與他談話的壹開始就“發難”:“查壹查,說不定能查出壹個清正廉潔的好幹部!”但是田鳳岐對家庭沒有原則,對兒子更是如此。在他受賄的330多萬元中,有230多萬元由他的兒子經手或享用。654.38+0萬余元被妻子“收受”。

田豐是田鳳岐的獨子。1990在孫山高考失利後,田鳳岐通過關系把他送到武警遼寧總隊當兵。因為田豐是省委政法委領導的兒子,所以被別人特別照顧。入伍8個月後,他被選拔到武警指揮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武警某部政治部任幹事,1992調入邊防檢查站任檢查員。1994,田豐晉升為公司級幹部。

1998年,田豐調任外地時,田豐圻已經是沈陽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他想讓田豐去市公安局工作,但田豐養尊處優慣了,覺得機關再好也不舒服,工資“太少”。在他看來,憑借父親當市委副書記的“資源優勢”,自己做生意肯定能賺大錢,於是提出“下海”當老板。

田鳳岐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深知領導幹部的子女不允許經商辦企業。但他在外叱咤風雲,卻無法照顧家中妻兒,最終同意田豐“下海”做生意。

1998,田峰聽說沈陽要下發新的出租車指標,認為這是壹個比較穩妥的賺錢機會,於是讓父親打電話給分管副市長馬向東,讓他競標出租車公司。田鳳岐擔心兒子剛“下海”,沒有可靠的經濟來源,就讓馬向東負責出租車“上線費”。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當即批準了田豐的50個出租車指標,並允許先交壹半的“上網費”。田豐壹個人就“節省”了260萬元的周轉成本。出租車公司成立後,田豐轉手倒賣部分出租車指標,獲利頗豐。權力讓他從壹個身無分文的軍隊幹部壹下子變成了壹個有錢的老板。

為官多年的田鳳岐,雖然沒有經過商道,卻懂得做生意。他想:壹個像他兒子壹樣壹天沒做過生意的人,想壹個人打。也許他不僅不會賺錢,反而會被生意淹沒。所以,他想找人照顧兒子。在商界認識了田華,田鳳岐覺得這個人好像比較靠譜,兩人開始合作。1997年5月至1998年6月165438+10月,田鳳岐利用職務之便,在申請銀行貸款、成立房地產公司、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254萬余元。

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在擔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攬法院辦公樓工程設計、裝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76萬余元。綜上,田鳳岐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折合人民幣330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本案於2003年5月6日至5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田鳳岐作出壹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田鳳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田鳳岐利用擔任沈陽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田華岐、何等人謀取利益,收受其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40711.5元。

1997年5月,沈陽廣田對外貿易公司(私營企業)經理田華奇向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分行內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500萬元,向被告田鳳奇求助。田鳳岐以田華琪的名義,請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分行、內支行負責人田某代為保管田華琪的貸款。同時,田鳳岐讓時任沈陽市建委副主任的寧按照齊河銀行在田華的要求,為市分行招攬存款2000萬元。1997年7月,田華琪在其家中送給田鳳琪的妻子張1500元,以感謝田鳳琪。事後,張把這個情況告訴了田鳳岐。

1997六七月間,田華開始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取得市建委的批準,田華奇找田鳳奇幫忙,田華奇找到市建委的寧某,寧安排其下屬工作人員為田華奇辦理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審批和資質證明。1997 165438+10月13、天華凱成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工商機關註冊成立。成成公司成立後,為尋找開發用地,田華奇找田鳳奇幫忙,田鳳奇打電話給當時沈陽市城建局的楊。經楊推薦,1998年2月,天華汽與沈陽市沈河區建委簽訂《聯合建設合同》,開發沈陽市工商局附近的壹塊公共用地(該土地早在1993年就已立項)。為了避免重新審批項目,繼續享受原來的優惠政策,田華奇再次找田鳳奇幫忙。田鳳岐找到時任沈陽市市長、沈陽市房地產開發領導小組組長的穆,請穆關照這個開發項目。穆隋欣對這個項目作了指示。根據請示,市建委同意延期支付誠成公司全部工程款,金額為1,654,38+0,000元;市規劃國土管理局同意誠誠公司開發項目按土地出讓金標準1993執行,低於當時沈陽市國有土地出讓金標準1998。同時還同意誠成公司延期支付80%的土地出讓金,共計932402元。

為感謝田鳳岐在房地產開發方面的幫助,田華先後送給田鳳岐價值人民幣65438元+0.78萬元的走私日本日產風度轎車壹輛。80萬元及位於誠成花園的兩套房屋,價值分別為925,957.5元和466,754元。

1998 165438+10月,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擬提拔多名副局長,時任該局稽查科科長的何通過張進(田鳳岐女婿)到被告人田鳳岐家請托,並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田鳳岐找到時任沈陽市地稅局局長的李,要求對何的升遷給予考慮。李說他會考慮的。1998 65438+2月21、經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研究,何升任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和平分局局長助理。1999年4月,在李的建議下,何被任命為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鐵西分局副局長。

田鳳岐利用擔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王平勝、、賈、郭旭輝、和劉謀取利益,收受其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65326.6元。

1999年8、9月間,沈陽市商業銀行行長王平生找到時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被告人田鳳岐,請田幫忙協調此案。田鳳岐安排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張鵬程具體辦理此案。事後,為了感謝田鳳岐,王平勝到田鳳岐的辦公室,給了他2000美元。

1999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擬設立執行局(執行局局長為副廳級)。該院執行庭庭長張鵬程多次找到田鳳岐,提出由他擔任執行主任。他親自或安排他的弟弟張送錢和貨物給田鳳岐。2000年初,張利用田鳳岐搬家之機,為田鳳岐家購買了價值38000元的家具。2000年7月3日,借田鳳岐生日之機,在田鳳岐生日聚會上送給田鳳岐的妻子張人民幣1萬元,張將此情況告訴田鳳岐。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張送給正在北京中央黨校學習的田鳳岐人民幣5萬元。2001年5月,張再次到田鳳岐家,送給田1萬元。

2001年8月27日,在田鳳岐主持的關於推薦執行董事候選人的院黨組會議上,形成了推薦張鵬程為執行董事候選人的黨組決議,並上報省委組織部。2001年8月30日,任命張鵬程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2001,10因中共中央紀委專案組調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基建問題,田鳳岐讓其秘書前往深圳,將收受的5萬元退還給張。2002年初,田鳳岐在得知中央紀委專案組對其問題進行調查後,再次找到,並以退還張為田家購買家具款的名義,退還其4萬元。

1999初,軍隊轉業幹部賈為分配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通過張進向被告人田鳳岐尋求幫助,田鳳岐表示同意。後來,田鳳岐主持的黨組會議同意接受賈等轉業幹部。為此,賈夫婦於2000年春節前壹天晚上到田鳳岐家,送給田鳳岐人民幣5萬元。

2001年初,田鳳岐在對沈陽市副市長立案調查期間,要求張進退還賈夫婦5萬元。

1999下半年,沈陽新世界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私營企業)總經理郭旭輝得知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新建辦公樓,於是通過田華奇尋求被告人田鳳奇的幫助,想承攬辦公樓的設計工程。田鳳岐對他的申辦表示歡迎。5438年6月底+2000年10月,田鳳岐主持召開院黨組會議,決定中標新世界公司設計方案。同年3月,郭旭輝通過天華開以張的名義辦了壹個活期儲蓄存折,從天華開到了田鳳岐家交給了張。事後,張將存折交給兒子田豐,田豐將42萬元全部用於購車。事後,張把這件事告訴了田鳳岐。2000年5月1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新世界公司簽訂了總金額為人民幣280萬元的辦公樓設計合同。

2000年7月3日,沈陽金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私營企業)經理借田鳳岐過生日之機,到田鳳岐辦公室送給田人民幣2萬元。2001春節假期的壹天,梁濤夫婦來到田家,送給田鳳岐壹臺從香港買的尼康牌相機。梁濤告訴田鳳岐,他以深圳市設計裝飾工程公司的名義參與了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樓裝修工程的投標,田鳳岐說“到時候我給妳考慮壹下”。2001年4月,田鳳岐在聽取基建處匯報時,同意省高級人民法院西廳改造工程確定由梁濤公司承建。隨後,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梁濤簽訂了中標合同。尼康牌相機價值8000元。

1999年6月,經田鳳岐提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同意將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劉調任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擔任副主任兼酒店總經理。為感謝田鳳岐將其調到省高級人民法院,並在今後得到提拔重用,劉於2001年春節前在田鳳岐辦公室送給田鳳岐人民幣7萬元。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鳳岐在5月1997日至5月1998+01日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成立房地產公司、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萬元。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被告人田鳳岐利用擔任遼寧省沈陽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承攬法院辦公樓工程設計、工程裝修、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297326.5元,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46.8萬元。被告人田鳳岐* * *受賄折合人民幣3306038元。田鳳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沈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構成受賄罪。丹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鳳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被告人田鳳岐身為國家機關高級領導幹部,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設制度,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田鳳岐受賄數額,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大部分受賄款是親屬收受後才告知其,部分贓款在作案前已退給行賄人,有悔罪跡象。2003年5月15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壹款,

1.被告人田鳳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追繳被立案扣押的被告人田鳳岐的財物,折合人民幣3306038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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