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江南城區,長江大橋南橋以東,烏江大橋以西,迎賓大道、仙鶴路、白河路、森林公園、宏聲度假村以北;
(2)在青龍山公墓、法雨寺和青龍山公墓;
(3)江東烏江大橋以東、福清路以西、石板坡長江大橋以東;
(4)南濱路長江大橋西至馬鼻標大橋路段。
2.除上述第壹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橋梁、隧道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和養老機構;
(7)化糞池、沼氣池和地下管網;
(八)森林等重點防火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各級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3.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其所在的街道、鄉鎮應當督促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設立明顯的禁止燃放警示標誌,並負責組織守護。
四、江南、江東區除禁止燃放區域外,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5.限制燃放區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C、D類產品中的噴花、旋轉、玩具、鞭炮、發射、組合煙花。
六、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從有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棚戶區和居民住宅的陽臺、窗外、走廊、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航空器、建築物、公共* * *綠地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和航空器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除依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重量超過10千克的煙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七、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運輸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運輸。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違反本規定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重慶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處理:
(壹)擅自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在禁放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違反安全燃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