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汽車貨物運輸限額賠償的法律規定,相關內容基本以原則性規定的形式存在於民法典等法律中。貨運事故賠償金額按以下規定辦理:1。貨運事故的賠償有兩種: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法律、行政法規對責任限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約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2、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丟失,按保價貨物申報價賠;貨物部分毀損、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申報價格的,按誌明價賠償;貨物可以修理的,按照修理費加修理送貨費賠償。保險運輸按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約定辦理。3.未辦理保價或者保價運輸,貨物運輸合同未約定賠償責任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賠償。4.貨物損失賠償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和其他雜項費用。如果支付的運雜費、包裝費和稅金不包括在貨物價格中,則所有費用按全部或部分所運貨物的比例加算。5.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進行補充約定;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道路運輸損害如何賠償常見的道路運輸損害賠償方式有三種:1。承運人責任險公司C先對車內受傷乘客進行全額賠付,然後可以按照保險公司A為汽車承保的強制保險和三險進行代位求償;對乘客進行賠付後,其他損失按照車險處理方式進行賠償,即保險公司A和B分別對交強險和三險進行賠付,車損由各自的車損險公司承擔。2.保險公司A在強制保險限額內對旅客進行賠償,對旅客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保險公司C的承運人責任險和A公司的三險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賠付乘客後,其他損失按車險處理方式賠償。3.保險公司A在強制保險限額內對乘客進行賠償,對乘客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保險公司C的承運人責任險進行賠償,然後可以按照保險公司A投保的汽車三險的責任比例進行代位求償;賠付乘客後,其他損失按車險處理方式賠償。三種賠償方式對於乘客的利益是不同的。第壹種方法有利於旅客及時得到賠償,屬於先按違約責任賠償,後代位求償權;第二種方式,保險公司C和保險公司A已經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直接賠償乘客,不涉及代位求償;第三種情況類似於第二種情況。先根據侵權行為在強制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然後對不足部分實施代位求償權。受害乘客有權選擇三種賠償方式中的任意壹種,但在實際處理中應根據相關專業人士的建議靈活處理。賠償註意事項1、保險金額與實際損失的差額不能作為判斷違反公平原則的標準。我國《鐵路法》和《郵政法》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保價運輸的法律效力,沒有因為保價金額與實際損失金額相差太大而產生的例外賠償條款。由此可以認為,我國在法律上已經認可了保險金額在保險運輸中的法律效力,保險金額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事實並不直接導致違反公平原則。2.公平原則不能理解為絕對公平,而是相對公平,即承擔相應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在保價運輸中,由於托運人需要按照保價金額的壹定比例支付保價費用,托運人為了降低保價費用,往往會少報保價金額。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托運人因其支付保價費的義務較少而減少了其在索賠中的權利,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3.保險金額由托運人自己填寫,發生保險金額過低低於實際損失金額是托運人自己的故意。托運人完全可以預見這種後果的發生,托運人應當為其故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4.如果保險金額過低,低於實際損失,對承運人就不公平。首先,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實際價值,即無法預見損失的大小。其次,托運人少報保額,直接導致承運人少付保額費用。而且托運人少報保額會導致承運人低估運輸風險,使其無法通過保險等方式充分轉嫁運輸風險。《民法典》第832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的責任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網上找專業的律師為妳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在這裏,律師會帶妳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並回答妳自己的問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606條規定了道路貨物買賣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出賣人在運輸途中出賣交付給承運人的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