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運輸秩序,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行車中斷等影響鐵路正常運營,需要緊急救援的。
第三條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分級負責、應急準備、高效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鐵道部應當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指導和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監辦)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規定,依法組織、指導、協調轄區內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相應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救援隊伍和救援列車建設,負責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培訓、裝備配備、物資儲備和預案演練等基礎工作,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公共秩序,進行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犯罪嫌疑人,協助救助遇險人員。
第七條當應急救援工作需要時,鐵道部、安全監管辦應當協調並請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方駐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救援報告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實行逐級報告制度。鐵道部、安全監管辦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舉報程序、方式和時限,公布接受舉報的各級事故應急救援部門和電話。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單位和部門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附近鐵路車站負責人、列車調度員、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
接到報告的單位和部門應根據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隊和救援列車。
發生人員傷亡或者火災、爆炸、危險品泄漏等事故時,接到報告的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當地急救、醫療衛生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
第十條鐵路運輸企業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規定程序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並向地方安全監管辦和鐵道部列車調度員報告。
第十壹條鐵道部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規定程序報告。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鐵道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二條救援報告的主要內容:
(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站名)、區間(線路名稱、公裏、米)、線路情況、事故涉及的單位和人員。
(2)發生事故列車的種類、數量、型號、位置、牽引車輛數量、噸位、長度、運行速度。
(三)乘客人數、傷亡情況、性別、年齡和救助情況,是否涉及境外傷亡。
(四)貨物名稱、裝載情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五)機車、車輛脫軌的數量和型號,線路設備的損壞程度等。
(六)對鐵路交通的影響。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八)其他需要緊急救援的事項。
第十三條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人員傷亡、脫軌、設備損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上報。
第十四條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需要向社會通報的,由鐵道部宣傳司、安全監管辦統壹負責。
第三章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後,列車駕駛員或列車長及其他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停車措施,並按規定對列車進行安全防護。
如有人員傷亡,應向附近車站或列車調度員請求救援,並將人員移出線路並做好標記。如果有能力,應對傷員進行緊急救護。
為保證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需要停車的。
但是,列車駕駛員或者列車員等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向相鄰車站和列車調度員報告事故,接到報告的相鄰車站和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組織處置。
第十六條旅客列車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危及人員安全時,列車長應當立即組織車上人員實施緊急救援,穩定人員情緒,維護現場秩序,並向附近車站或者列車調度員請求救援。
第十七條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後,救援組組長應召集救援隊盡快趕赴事故現場。
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傷員,利用現有設備接運脫軌機車車輛,清除各種障礙物,設置必要的設備設施,為進壹步救援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列車發生火災、爆炸、危險品泄漏等事故時,鐵路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盡快組織疏散現場人員並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後,當本線路或相鄰線路的行車安全受到影響時,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應按規定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四章救援響應
第二十條接到事故救援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範圍,按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個等級,相應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做出應急救援響應並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壹條特別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由鐵道部向國務院報告或者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啟動。
鐵道部在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展開工作,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現場事故救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征求有關專家的建議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提出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經國務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後組織實施,並派出專家和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
第二十二條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由鐵道部組織實施。
鐵道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應成立現場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並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成立醫療救援、事故恢復、後勤保障、應急調度、治安和善後處理等工作組,開通與鐵路運輸企業和事故發生地現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咨詢有關專家, 確定事故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方案,立即派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調動各種應急救援資源,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必要時,協調請求當地人民政府、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提供支援。超過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三條對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的應急救援,安全監管辦啟動或督促鐵路運輸企業應急救援機構啟動,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成立醫療救援、事故恢復、後勤保障、應急調度、治安和善後處理等工作組,與現場指揮部開通應急通信系統,咨詢有關專家,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實施方案。
相關負責人和專業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調動各種應急救援資源,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必要時,安監辦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提供支持。遇有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情況,及時向鐵道部報告。
第五章現場救援
第二十四條現場救援工作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響應級別,由相應的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或視情況由上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指定的人員擔任臨時總指揮,統壹指揮現場救援工作。
各工作組和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單位和部門應確定負責人。當救援列車啟動和恢復運行時,救援列車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應接受單壹指揮。
現場總指揮、各工作組負責人、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作業人員應佩戴明顯標誌。
第二十五條現場指揮部在充分了解人員傷亡情況、車輛、線路、接觸網、通信信號等行車設備受損情況和地形環境後,確定人員救援、現場保護、調查配合、貨物處置、救援保障、恢復救援、設備搶修等應急救援方案,並迅速組織實施。
在救援過程中,各單位、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範和標準,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後,運輸調度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下達各類救援調度命令。重點安排救援列車的調度和救災物資的運輸。其他鐵路運輸企業需要調度救援列車時,由鐵道部下達調度命令。
當大量列車晚點時,應盡快采取措施,恢復交通秩序。預計短時間內無法恢復列車運行時,應盡可能安排旅客列車停靠在較大的車站,並為滯留在車站的旅客提供必要的食物、飲用水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協調救治傷員,緊急調集相關藥品和設備,迅速將傷員轉移到安全地點或者轉送救治,並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
發生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大規模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沿線居民的,應當及時通知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救援、轉移安置工作,必要時可以由鐵道部或者安全監管辦協調。
第二十八條現場指揮部應當根據需要迅速調集設備設施、物資、交通工具、住宿、藥品等救災物資。鐵路運輸企業各單位、各部門必須無條件支持和配合,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或拖延救援工作。
物資調撥超過鐵路運輸企業能力時,可以向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借用。
第二十九條事故涉及貨運列車時,貨運部門應迅速了解事故貨車及相關貨車的貨物裝載情況,組織動員裝卸人員和機械清理事故貨車及相關貨車裝載的貨物,處置事故列車吊掛的危險、鮮活、易腐貨物,並做好貨運記錄。
第三十條因事故緊急救援需要出動救援列車的,救援列車應當在接到調度命令後30分鐘內出動。救援列車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後,應迅速確定啟動和恢復作業的具體方案,經現場指揮人員批準後,立即實施啟動和恢復作業。
救援列車在橋梁、坡道等特殊路段作業時,應與車連接。兩輛或兩輛以上救援列車分別作業時,由現場總指揮負責協調和分工。兩輛或兩輛以上救援列車在同壹作業面集中或協調作業時,由負責本區段救援任務的救援列車或現場總指揮指定的人員負責指揮。
救援列車在電氣化區段實施救援作業時,應在確認接觸網工區已接到停電命令並完成接地保護後,方可進行。特殊吊索應用於提升多個單元和新的機車和車輛。
第三十壹條事故應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時,通信部門接到通知後,應根據需要立即啟用“117”應急通信人工值班室,並組織開通應急通信系統。如果站內發生事故,應在30分鐘內接通電話,並在1小時內接通圖像傳輸設備。若區間內發生事故,應在1小時內開啟電話,2小時內開啟圖像傳輸設備。並指派專人值班,保證事故現場音頻、視頻、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任何人不得幹擾和阻礙事故信息的收集和傳遞。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鐵路設備設施損壞時,有關專業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源,拆除、轉移、恢復接觸網,及時設置所需照明,調集足夠的搶險隊伍、物資和機具,積極組織搶修受損線路、通信信號等行車設備設施,協助恢復事故機車車輛。
對能運行的受損機車車輛進行檢查確認,符合掛運條件方可移動,必要時派人護送。復電作業完成後,應迅速做好開通線路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三十三條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事故時,現場指揮部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和作業安全後,方可實施救援。
危險品車輛需要卸載、移動或回收時,應在專業人員指導下操作,及時清除有害殘留物或控制在安全範圍內。必要時,安監辦應協調環境監測部門及時檢測有害物質的危害程度,並采取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救助和疏散遇險人員,設置現場警戒區,防止非授權人員進入現場,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必要時實施現場交通管制,負責事故現場沿線滯留旅客、貨物和列車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條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並及時移交給事故調查組。因緊急救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時,應當予以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並做好文字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者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事故救援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當組織救援人員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和清理,進壹步確認無人員傷亡,拆除、回收、轉移救援設備設施,清除障礙物,確認具備開通條件後,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按規定辦理手續。列車調度員將發出調度命令,盡快開通線路,恢復正常運行。
第六章善後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應當依法處理事故善後事宜,組織並妥善處理現場滯留遇險人員的住宿、轉運、旅客改簽、退票等服務,以及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接待、撫恤、喪葬、經濟補償等事宜。負責收集傷員病歷,審批治療費用。
第三十八條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現場指揮部應積極組織搶救,同時負責協調落實傷亡人員的治療、喪葬等臨時費用,並在事故認定後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事故造成死亡的,由急救、醫療衛生部門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由其家屬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將屍體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資質的急救、醫療衛生部門。
屍體檢驗完成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將在10天內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對於無名屍體,法醫檢驗後應填寫無名屍體信息登記表。經核實無法確認死者身份的,經事故善後工作組負責人批準,發布認屍公告。公布後10天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處理屍體。
第四十條事故造成華僑死亡的,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應當通知死者親屬或者所在國使(領)館,遺體處理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壹條對事故現場遺留的財物,事故處理工作組或者公安部門應當清點、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條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應急救援費用應當計算在內。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借用的設備、設施和其他資料,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適當支付費用。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給予合理賠償。
第四十三條因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事故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時,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構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四條因事故方的責任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損失的,由事故方根據事故證明予以賠償。
第四十五條因設備質量或施工質量造成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根據事故認定書向責任方追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在5日內形成書面報告,並附事故應急救援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事故等級報鐵道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安全監管辦備案。
鐵道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安全監管辦應組織全面總結分析,對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進行評估鑒定,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整改措施,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及相關制度措施。
第七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不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延誤救援的,由鐵道部或者安全監管辦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鐵道部、安全監管辦等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對事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不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延誤救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則規定,幹擾或者阻礙事故應急救援的,由鐵道部或者安全監管辦對責任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壹條本規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發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救援規則》(鐵運[1999]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