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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統計工作的若幹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鐵路統計工作,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鐵路改革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鐵路統計的基本任務是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對鐵路行業(包括國有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實行統計監督。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鐵路行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簡稱鐵路單位,下同)。第四條鐵路統計工作實行鐵道部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鐵道部設立統計中心,負責鐵路行業的統計工作。鐵路單位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統計工作崗位。鐵路單位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統計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第五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第六條鐵路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做到及時準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第七條鐵路單位領導不得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強迫統計人員篡改、編造統計數據;不得對拒絕或者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八條鐵路單位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九條鐵路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處理、數據傳輸技術和數據庫系統的現代化建設。第二章統計機構和人員第十條鐵道部統計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鐵路行業統計規章制度和鐵路統計調查計劃,檢查和監督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二)制定統壹的鐵路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指標體系,統壹管理和發布鐵路統計數據,按照國家規定上報鐵路統計報表;對鐵路改革、生產、建設、經營和管理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咨詢,實施統計監督。

(三)根據國家和鐵道部的要求,組織有關的國家和鐵路普查和專項統計調查,組織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的統計調查。

(四)提出鐵路統計現代化規劃並指導實施。

(五)組織和指導鐵路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教育培訓;組織統計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第十壹條鐵路單位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統計工作的實施辦法,檢查和監督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

(二)完成上級和地方政府規定的統計任務,根據本單位的需要開展統計工作。

(三)歸口管理和發布本單位的統計數據;統壹管理本單位各部門發放的統計調查表;協調相關業務部門,收集、整理、提供本單位的統計資料,享受信息;建立健全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臺帳;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四)統壹管理本單位的統計隊伍,組織統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五)統壹協調和管理本單位的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第十二條鐵路局、下屬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統計機構。鐵路局要根據市場和改革的需要,加強統計調查隊伍,充實和完善基層站段的統計機構或統計員。第十三條統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堅決抵制和反對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第十四條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持證上崗。各單位要切實保證統計人員的素質。新進和補充統計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參加在職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十五條鐵路單位應保持統計員的相對穩定。統計員的調動應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第十六條鐵路單位涉及統計數據采集和處理的非專業、兼職統計崗位(地名)人員,應被賦予相應的統計信息責任,並納入崗位工作(生產)職責,嚴格考核。第三章統計調查第十七條鐵道部統計中心負責制定全國鐵路統計調查項目、調查方案、調查方法、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組織管理鐵路統計調查,完成國家下達的統計調查任務。第十八條鐵路單位進行統計調查和自行編制統計報表,必須經統計機構審查批準並登記後方可實施。未經批準,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權拒絕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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