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世好今日表示,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拘束力;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需要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在審判期間,不得對被告使用任何限制手段。
1979 65438+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將其從1993修訂為11,修訂後的《法院規則》從1994生效至1,至今已有22年。
胡世好介紹,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溝通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對法院規則進行了新的修改完善。修訂後的《法院規則》有27條,除了對原條款的直接修訂外,還有65,438+05條新條款。
胡世好介紹說,修訂後的《法院規則》更加註重權利保護:
?壹是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在法庭審判活動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要求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案件。
?二是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給予特殊保護。規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進行專門設置。
?三是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或者上訴人出庭受審應當著正裝或者便裝,不需要監管機構的識別服;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得對被告人或者上訴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強對證人人身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規定刑事法庭可以配備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者確實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五是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關愛。要求法院為殘疾人設置無障礙設施,方便特殊群體參與庭審。
此外,胡世好介紹,修訂後的《法庭規則》嚴懲危害法庭安全的行為。規定對危害法庭安全的行為,根據情節處以罰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發揮法律的懲罰、威懾和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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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的基本內容
國家執法機關為防止犯人自殺、逃跑、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而合法準備的人身約束工具。在中國,監獄或其他勞動教養場所使用的限制手段僅限於手銬、腳鐐、警繩和電棍。在勞動教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罪犯可以使用手銬、腳鐐:
(壹)有毆打、逃跑、縱火、暴亂、擾亂監獄或者搶奪武器行為的。
(二)有破壞勞改場所設施、秩序和國家物資行為的。
(3)罪犯在押解途中(批量移送罪犯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使用電警棍:
(1)追捕逃犯遇到阻力時。
(2)處理刑事暴亂、聚眾鬧事、聚眾擾亂監獄和聚眾鬥毆,警告無效時。
(3)遇到犯罪分子報復或襲擊,需要自衛。
追捕逃犯時可以使用警繩,但勞改場所禁止使用警繩或其他繩索捆綁罪犯。任何戴著鐐銬的囚犯都不應再去工作。禁止對老弱病殘罪犯使用戒具;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女性囚犯不得使用束縛手段。除被判處死刑等待執行的罪犯外,使用強制措施的時間壹般為7天,最長不超過15天。嚴禁濫用對罪犯的約束工具或將其用作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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