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評估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第五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業務協調和指導,組織實施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用事業、財政、稅務、公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能力。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壹戶壹檔的要求,認真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條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第十壹條擬征收範圍確定後,同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實地調查,書面征求國土資源、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經認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報同級政府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初步調查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政府。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五條市、區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並根據公眾意見進行修改。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50%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補償方案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六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800戶以上(含800戶)的,應當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批準的補償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數額預算。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存儲,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