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並進行定期維護,保證正常運行。
本條是關於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義務。是對原《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的修訂,較原法律增加。金屬冶煉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兩類行業,並做了壹些文字調整。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金屬冶煉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
從事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單位和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壹旦發生事故,將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上述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安全技術規範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同時,為預防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應急預案,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設備、場所、危險品儲存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壹旦發現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鑒於高危行業的特殊性,本法對高危行業的緊急救援義務作了特別規定。
該條第壹款規定了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指定,目的是保障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得到及時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於危險品不同於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設,對應急救援組織的要求也不同。因此,本條僅對相關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提供原則。至於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的救援組織形式和規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按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無論是專職救援人員還是兼職救援人員,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達到要求後才能擔任救援人員。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救援人員的同時,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保證其正常使用。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為相關場所或者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材料,並標明使用方法。在相關場所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可以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利用預先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開展自救等救援工作,更有效地應對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避免事故形勢進壹步惡化。《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壹條也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設備、器材和藥品。比如井下急救站必須有取暖設備、急救電話、氧氣袋、擔架以及必要的呼吸道通暢、包紮、止血、固定等急救設備和藥品。地面急救站應配備復蘇器、電動吸引器、麻醉機、抗休克褲、充氣止血帶等急救設備和藥品。礦務局和礦醫院要有專門的急救救護車,晝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車上應配備急救設備、醫藥箱和防寒用品。此外,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進行維護,使其保持良好狀態,保證其正常使用,防止其在應急救援時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包括七項主要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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