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個目標《安全生產法》第壹條壹開始就明確規定,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實現以下三個基本目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從而確立了安全(生產)在保障生命安全中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生產力功能。
(2)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國家保障安全生產的總體運行機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政府監管和引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督等手段);企業實施和保障(預防、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措施的實施);員工權利與自律(8項權利,3項義務);社會監督和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區監督);中介支持和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
(3)兩個結合的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這個體系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察、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相關部門的合理分工和相互配合表明,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4)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它們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體系;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責任制;證券中介服務體系;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系統。
(5)四個責任對象《安全生產法》界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主體,即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方;員工的責任方;中介機構的責任方。
(6)三套對策體系《安全生產法》指出了我國實現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1)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確保安全機構和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施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實施安全設備管理,實施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確保承包租賃安全管理,實施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動員社會監督,實施中介技術支持。(2)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預控危險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3)建立事後處理對策體系,包括嚴格的事故處理和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事故發生後的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事故的經濟處罰,明確事故的刑事責任。
(七)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責任《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確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如實反映生產安全事故。
(八)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①知情權,即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權利;(2)建議權,即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3)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即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拒絕權,即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工作場所的權利;⑥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七)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九)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①自律和遵守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隱患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10)四種監管方式《安全生產法》以法律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各種監管方式。(1)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2)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3)公開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個人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4)社區舉報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11)88種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規定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介機構可能造成的88種違法行為。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及責任人30種,政府監管部門及人員5種,中介機構1種,從業人員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2種。
(12)十三種處罰方式《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給予政府監管人員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有對中介機構的罰款、對第三方損失的連帶賠償、撤銷代理資格的處罰;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相關證照、連帶賠償;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禁止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級、撤職、十五日以下拘留;對員工進行批評教育,按照相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都是有處罰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