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所稱珍貴樹木,包括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歷史悠久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情節嚴重”:
(壹)盜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珍貴樹木三株以上死亡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擅自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的,從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壹百至二百株開始;盜伐林木“數量巨大”,從20至50立方米或1000至2000株幼樹開始;盜伐林木“數額特別巨大”,從100至200立方米或5000至10000株幼樹開始。
第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並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法,擅自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采伐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的。
在林木所有權未確認之前,爭議壹方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進行調查
第六條濫伐“數量較大”的,從10至20立方米或者500至1000株幼樹開始;砍伐樹木是“巨大的”,從50到100立方米或2500到5000棵小樹開始。
第七條。壹年內多次盜伐少量林木未受處罰的,盜伐、濫伐林木數量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盜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采伐自用的林木,或者盜竊種植在他人房前屋後或者自留地的零星林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購的”,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明顯被欺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木材交易場所或銷售單位購買木材的;
(二)、收購木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
(三)違反規定收購、出售木材的。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區林木“情節嚴重”: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壹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非法收購林區非法采伐林木: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壹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盜伐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壹)、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的數量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致使被采伐林木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濫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珍貴樹木濫伐的;
(四)、批準砍伐國家禁止砍伐的樹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森林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批同意書、育林基金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同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聚眾哄搶樹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20立方米以上的樹木,屬於“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挖根、剝皮等行為的。,並獲得數額較大的經濟利益,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株數按蓄積量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樹種的木材產量。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DBH小於5厘米的樹木。
采伐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誤差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對盜伐、濫伐以產竹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量化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量化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個巨大的數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監禁和罰款。
“數量巨大”的起點壹般是指盜伐林區幼樹20-30立方米或者1000-1500株,非林區幼樹10-20立方米或者500-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盜伐林區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盜伐非林區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監禁和罰款。
“數量巨大”的起點壹般是指盜伐林區幼樹20-30立方米或者1000-1500株,非林區幼樹10-20立方米或者500-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盜伐林區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盜伐非林區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壹、概念及其構成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和林木的所有權。該罪的犯罪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森林法的調整範圍,不是本罪的客體。個人在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上承包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形成國家林業資源的壹部分,這些林木也可視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非法砍伐的樹木肯定還在生長。如果偷別人砍的樹,應該算是盜竊。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森林保護法規,大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具體來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木;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或者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的樹木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的樹木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管理的荒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擅自采伐其他單位管理或者所有的樹木;集體組織擅自采伐國家所有或者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哄搶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論處。盜伐性質的認定,既要以未經合法批準的秘密采伐為依據,也要以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對林木所有權的事實為依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當確定林木權屬,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按盜伐、濫伐林木罪處罰。
只有大量非法砍伐的樹木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9月5日《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是,在林區,盜伐林木壹般可以控制在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100株至250株;在非林區,盜伐壹般可控制在1 m3-2.5 m3或50-125株幼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標準規定的數額範圍內掌握數額的起始數,也可以參照上述數,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的適當認定標準。盜伐林木數額接近上述數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上述標準定罪量刑:(1)組織、策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毀壞大面積植被,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二)盜伐防護林、經濟林和特種用途林的;(3)壹貫非法采伐或屢教不改的;(四)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者威脅護林人員的;(五)其他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樹木不是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非法砍伐樹木。
第二,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壹般是指盜伐林區幼樹20-30立方米或者1000-1500株,非林區幼樹10-20立方米或者500-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盜伐林區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盜伐非林區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收購違規出售的木材。
第十壹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壹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非法收購林區非法采伐林木: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壹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盜伐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造成森林嚴重破壞的”,以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壹)、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的數量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致使被采伐林木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濫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珍貴樹木濫伐的;
(四)、批準砍伐國家禁止砍伐的樹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批準書等繳款憑證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權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同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聚眾哄搶樹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20立方米以上的樹木,屬於“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進行采種、采脂、挖筍、挖根、剝皮等行為的。,並獲得數額較大的經濟利益,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林木株數按立木蓄積量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木材產量。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DBH小於5厘米的樹木。
采伐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誤差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
關於盜伐、濫伐以產竹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規定精神,在本地區制定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量化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量化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個巨大的數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監禁和罰款。
“數量巨大”的起點壹般是指盜伐林區幼樹20-30立方米或者1000-1500株,非林區幼樹10-20立方米或者500-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盜伐林區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盜伐非林區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造成相當於上述損失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