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和相關方合法性的活動。
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通過公開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管理,基金托管人保管,用於基金份額。
某人的利益,有價證券的形式。
本法適用於投資活動;本法沒有規定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按照
生產管理、使用或其他情況。
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解散、撤銷或宣告破產等。
原因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清算。
清點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涉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
互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
不得相互抵消。
第八條不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債務不得在基金財產上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應當盡職盡責,
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
職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恪守。
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額銷售機構,可以成立行業協會。
將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高
服務行業,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壹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機構應當依法監督證券投資基金的活動。
監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經理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設立。
作為壹家基金管理公司。
作為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認證。
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時,
管理機構批準:
(壹)依照本法和《中國人民*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的人員
貨幣,而且必須以貨幣資本支付;
(三)主要股東已經從事證券業務
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
其他金融資產管理和經營業績良好
社會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
備案,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數量達到
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
全面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資金管理業務
其他設施;
(六)健全的內部審計和監控制度。
和風險控制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批準。
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機構應當自行受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
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在六個月內
審批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
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
章程或其他重大事項的變更應報請批準。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在60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定,並通知申請人;如果未獲批準,則應
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受賄、瀆職、侵
實施財產犯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秩序罪,判處刑罰;
(二)為公司、企業應得的
該陣營不擅長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行為被撤銷。
行業許可證主任、主管和有個人責任的工廠
長、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自公
分立,企業破產清算終止或被撤銷業務。
自許可之日起未滿五年;
(三)個人債務數額較大的,發給本人
傑出;l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
經理,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
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
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機構的從業人員
國家機關成員和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或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和
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
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
負責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熟悉證券投資。
法律、行政法規,同基金業。
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職位相關的工作經驗。
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或變動應
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時,按照我
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審查資格。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和監事
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壹樣,不得擔任賤職。
任何黃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頭寸,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的活動。
為金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交易和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以下職責:
(壹)依法籌集資金,辦理或委派
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委托。
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申購。
購買、贖回和註冊;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劃分管理的不同基金的財產
不要管理,單獨記賬,投資證券;
(四)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基數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持有至基金份額。
人們分配收入;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和編制依據。
黃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
確定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價格;
(八)辦理基金財產管理業務。
相關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全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
記錄、賬簿、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十壹)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利益,或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行為:
(壹)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
混入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差異。
基金財產;
(三)基金財產用於基金份額。
他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四)違規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
收益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