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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後新建建築物如何處理?

在做抵押時,很多人會選擇用房產做抵押,最常見的是用房子做抵押,但也有人用土地使用權做抵押。土地抵押後的新樓房該怎麽辦?接下來,我為妳整理了壹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土地抵押後新建建築物如何處理?

土地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17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的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是,抵押權人沒有優先獲得新建築物收益的權利。

新建建築物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裸露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本來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就是為了建工廠或者其他設施。土地上任何新增加的建築都意味著土地已經被使用。只要建築不違法,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不應該歸為抵押財產。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按上述規定不能抵押的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即使雙方簽訂抵押合同,也是無效的。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壹致的原則。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因此,當當地有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時,不能簡單地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抵押。而是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並按規定分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房地產抵押登記。

土地抵押的法律文件。根據(1997)國土字第2號《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合法憑證為土地他項權利的憑證,而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憑證。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並辦理換發新證書的手續。以前有的銀行辦理抵押登記,直接查封抵押人的土地證,認為這樣的保險其實風險很大。保險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因此,房地產保險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可以保證抵押人的權益。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時,特別是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的,抵押權人最好要求抵押人辦理地上建築物的保險手續,並在保險單中註明抵押權人為第壹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長於抵押協議的期限。因特殊原因造成抵押土地毀損的,抵押權人可根據抵押人給予的賠償或補償請求,代表抵押人直接向第三方或保險公司索賠或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論房地產抵押與房地產出租的法律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租賃財產抵押的,在抵押權實現後的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對抵押財產的受讓人仍然有效。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發生約束力。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已經出租的房產抵押。在這種情況下,先建立租賃關系,後設定抵押權。抵押和租賃互不影響。只要抵押人將抵押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將繼續有效,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

另壹種情況是,不動產所有人出租抵押的不動產。在這種情況下,先設定抵押,後建立租賃關系。租賃合同對受讓人沒有約束力,租賃關系應隨著抵押權的實現而終止。抵押對房地產轉讓法律關系的影響。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的標的物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的,轉讓無效。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得轉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時,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所以購買抵押房產要謹慎,萬壹妳拿到的是無效轉讓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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