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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審批權限

法律主觀性:

1土地管理法規定;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2.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未辦理農轉用手續,被國家征用,用耕地建房是違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這種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性: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的征地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1.國務院的審批範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壹)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下列情況由國務院批準征收:(1) 1。征用基本農田或者征用的土地含有基本農田的。占用基本農田壹律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禁止壹般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壹些確實無法避免、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要經過嚴格審批,按規定重新劃定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審批權限問題被定義為“基本農田”,但實際上,如果土地征收是由國務院批準的,就應該由國務院批準,而不是由國務院批準,所以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農田,就應該由國務院批準。(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為壹般耕地。(三)其他類型土地七十公頃以上。也就是說,征用土地超過70公頃的,無論什麽類型,都要經過國務院批準,包括除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也包括征用35公頃以下的耕地和70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應當經國務院批準,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因此,征用農用地的土地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的,實際上應當由國務院批準征地。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壹)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下(基本農田除外);(二)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3.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審批手續後,以劃撥或劃撥方式向特定建設項目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為: (壹)2公頃以下建設用地,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建設用地2公頃以上不滿4公頃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超過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限額以上的。批準農用地轉用需要特定建設項目用地的,需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期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申請,擬定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 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編制征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其中,補充耕地計劃由批準農用地轉用計劃的人民政府同時批準;批準地方訴因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應當同時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批準地方訴因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應當同時批準)。(三)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土地征用和土地供應計劃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未利用土地的,只報批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此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審批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征用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手續。超出征地審批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四、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鎮)、村興辦企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辦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壹)0.5公頃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二)1.5公頃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土地。五、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新建或改建的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城鎮居民建房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壹)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期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供地計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計劃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壹)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和土地征用計劃,分批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和土地征用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計劃由批準農用地轉用計劃的人民政府批準。(三)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土地征用計劃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根據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需要占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農用地轉用和補充耕地計劃,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搶險救災等急需用地的應急用地和臨時用地審批,可以優先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用地的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害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因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土地開發審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復墾區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壹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土地使用權6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開發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最長使用期限不超過50年。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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