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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從三家保險公司買了75萬的重疾險,癌癥連20萬都賠不了。為什麽?

投保麻煩嗎?真的很麻煩,流程很多。

比如給出健康建議,在給出健康建議的時候需要閱讀大量的文字。如果妳之前不了解保險,有壹些專業詞匯妳可能需要了解。所以在投保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壹個保險業務員來輔助。

但很多保險業務員為了快速出單,會主動或被動地為投保人完成投保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糾紛,特別是對於體檢異常、既往有健康問題的參保人群,理賠時容易出現糾紛。

本文案例是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體檢發現異常,前往多家保險公司隱瞞異常重疾險,最終被拒保的訴訟。

?2065438+2005年7月6日,蔔某在內蒙古石海某醫院檢查發現甲狀腺右葉有問題。醫生建議三個月後再復查。

2015年8月31日,蔔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35萬元的重疾險;2016 11月之後,蔔某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元的重疾險;幾天後,蔔某在C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元的重疾險。累計重疾險保額75萬。

2017年3月26日,蔔某進入吉林省某醫院就診,確診為甲狀腺癌。手術後,蔔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本案爭議來自Hec保險公司。

在理賠調查中,保險公司C在2015體檢中發現蔔某甲狀腺異常,但蔔某投保時未告知,故保險公司C拒賠20萬重疾保險金並解除保險合同。

在法庭上,蔔某認為:

1.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並非無限制,而蔔某投保的業務員李某並未詢問蔔某的健康狀況。在投保的過程中,使用手機投保。所有操作程序都是業務員李操作,蔔只是簽字。因此,蔔某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法定告知業務。

2.布某認為,即使沒有盡到告知義務,2015的體檢也不是確認結果。

3.蔔某認為自己4月份就出院了,但保險公司6月9日作出了拒賠決定,超過法定30天不作出理賠決定就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權利。這30天的計算日期應以4月出院為準。

壹審、二審,內蒙古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

1和蔔某在2015年7月體檢發現異常後,分別於2015年8月、2065438年8月和2016年6月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了重疾險。所以就常規情況來說,應該知道投保過程中是有健康須知的。本案中,蔔某無法證明保險業務員李某並未向其詢問。

2.布某作為財產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了解投保的流程和專業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3.甲狀腺癌於2017年3月底至4月初手術治療,後於2017年5月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申請。保險公司於2017年6月9日作出不予理賠的決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決定符合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拒絕支付蔔某訴訟的20萬保險金是合理的。

1,很明顯這是壹起由疾病保險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

2、這種集中投保,多次投保,實際上不利於在訴訟過程中處於有利地位。多次投保意味著妳要了解保險中的壹些規章制度,法院不會接受“我什麽都不知道”的說法。

3.保險需要謹慎嚴謹,可以避免很多糾紛。

說到疾病保險,很多人的想法是:我就是檢查出問題才買保險,讓保險公司賠錢;我投保了疾病險。只要我采取措施投保成功,保險公司就應該賠付。我沒有告知的健康問題與病情無關,保險應該賠付。

上述觀點並不少見,保險公司通常被視為“大胃王”慈善機構。

事實上,本案中,如果蔔某在投保時說了實話,很明顯保險公司在得到被保險人出現異常後,最好的進入核保方式是“除責任核保”,即因為甲狀腺問題,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其他問題由保險公司賠付。

為了讓已知的患者得到理賠,目的性保險本身就是壹種“騙保”行為。這種情況下,除了碰瓷的,恐怕沒人願意被碰瓷吧?

保險合同通過手段成立,進壹步說明了“碰瓷”的意圖。

至於沒有被告知的問題與已經獲得的疾病無關的說法,更是無稽之談。比如我們訂的車是進口真皮內飾,結果是用國產人造革裝飾。出了交通事故才知道內飾是人造革。這時,4S商店說這起交通事故與我們無關。交通事故和是不是真皮是兩回事。如果我們被告知這是人造革內飾,我們不會購買這款車。保險通知也是壹樣的。如果被保險人說了實話,這個保險合同能不能成立是個未知數,也沒有扯皮的機會。

本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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