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想:
1,“法律是這個法庭唯壹的偶像”,法律之外的壹切因素都可以忽略。
2.西化中國的法律。
詳細介紹:
吳(1899-1986),浙江寧波人,1920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同年留學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隨即赴巴黎大學、柏林大學、哈佛大學留學。1924年春回國,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後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1929年任上海臨時法院院長,1933年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出版了著名的《吳憲法》,1949後長期居住美國,1966後定居臺灣省。他寫中英法律、文學、詩歌和書籍。
吳的法律實踐包括三個方面:(1)以法官身份主持審判活動;(2)作為立法者參與憲法的起草;(3)以執業律師身份參與訴訟。
1927 65438+10 1、吳被任命為“上海臨時法院”審判員。在那天的壹封信中,吳寫道:“我將有大量的機會在法律領域做創造性的工作。我可以嘗試使中國的法律人性化”。⑥這樣壹句膾炙人口的話“夫子自道”,已經透露出吳所秉持的法律傾向,即“中國法律的人化”,本文也稱之為“西化”。1929年,在主持審理著名的“盧雷特案”時,被告律師費謝爾博士宣稱,如果法官對外國人過於苛刻,將會拖延或阻礙取消治外法權。對此,吳的回答是:“妳的論點——我們可以說這是壹個政治論點——既不恰當,也與本案無關。法律是這個法庭的唯壹偶像,而不是治外法權的回歸或取消。”⑦
對於這樣的回答,當時的英文報紙《華北日報》在壹篇題為《法官評法律為偶像》的社論中指出:“吳法官的話可能很容易被人忽略,但它的重要性要從這個案件的細節中分離出來才能看出來,因為它顯示了中國司法獨立的壹大進步。”《華北日報》的社論顯然是在呼應吳的法律觀:法官只需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是法官的唯壹偶像;至於政治因素或者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我們完全可以忽略。
1933 65438+10月1、吳與壹起進入立法院,擔任主持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⑨與此同時,吳奉命起草《憲法》,並於6月1933日發表了《吳憲法初稿》。⑩在這份《草案》中,吳突出了三民主義和五權分立,這實際上是孫中山政治思想的文化化和具體化。從源頭上說,其實是對西方政治制度的復制和改造。
以上兩個方面表明,吳通過自己的司法和立法實踐,推動了中國近代法律傳統的壹翼:西化的近代法律傳統。
此外,吳的教學和科研活動也具有極強的西化特征。早在1924年,吳回國時,就在“中國比較法學院”任教。在同年寫給霍姆斯的壹封信中,他描述了自己在比較法學院的教學活動:“我已經教了壹個學期的法律。我教財產法(使用〔沃倫〕的案例作為教科書)、羅馬法(梭倫的書〔Sohm,Institutes〕)、國際法(使用〔埃文〕的案例)和司法科學(使用〔薩爾蒙德〕)……...有壹天,我們在討論Chapin訴Freeland壹案,妳問到了這件事。大約三分之二的學生同意妳的觀點,其余的都站在菲爾德法官壹邊。”(11)這封信的內容顯示,吳主持的這個班所使用的教材、案例、語言都是西化的,簡直就是壹個美國法律班在中國的延伸。
作為壹名法學研究者,吳還撰寫了大量中英文法律著作。《法哲學研究》這本書收集了他的壹些法律論文。通過這本書可以發現,吳的法哲學思想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壹部分可以稱為“壹般法理學”,主要論述了法的概念、法的三個維度、法的多元論和正義;第二部分可稱為“西方法理學”,主要論述自然法哲學、斯塔姆勒法哲學、龐德法哲學以及西方法理學概述。第三部分可稱為“中國古代的法律哲學”,主要論述中國古代法律的哲學基礎、唐以前法律思想的變化以及孟子的法律哲學。第四部分可稱為“現實主義法學評論”,主要論述對三民主義、法律和憲政運動的評論。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特點及憲法中人民的權利和義務。雖然這四個部分關註不同的具體對象,但它們引用的文獻、所持的立場、解釋的方法和得出的結論都是強烈的西化。
於中教授的文章《吳與:中國近代兩種法律傳統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