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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

(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措施。

壹、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

1.擬定補償和安置計劃。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結果、核實的征地補償登記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擬定征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附著物補償等事項的詳細方案,並在被征地的鄉(鎮)、村公布,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2.批準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公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核,在重視和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後,予以批準,並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經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自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支付相關費用。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4.拆遷人編制、報批和公布拆遷實施計劃的程序。

對規劃拆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居民、地理環境和被拆遷戶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和趨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辦法,確定拆遷期限。

征地拆遷實施方案需報區縣建委審批。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公布。發布周期不少於10天。

政府征地拆遷需要省級政府或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如果沒有,當地政府就是非法的。在征地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情況下,政府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征地補償款是否及時足額支付給失去土地和房屋的農民,征地拆遷活動是否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進行,如果不是,則屬於違法。

二、征地拆遷程序

1,用地單位(居民)已取得征地、規劃等批準文件,隨後區縣建委將發布公告,經申請暫緩辦理相關手續。

征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

暫停事項包括:

(1)新批宅基地等建設用地;

(二)審批房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三)辦理戶籍和戶口遷移,因結婚、生育、回國、復員軍人、被外省市批準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和土地租賃;

(6)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2、拆遷人制定、批準、公布拆遷實施方案。

涉及征地拆遷的,實施方案應當報區、縣建委審批。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公布。發布周期不少於10天。

3、拆遷人向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用地批準文件、規劃批準文件、拆遷實施方案、安置房或拆遷補償資金證明文件。

區、縣建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

4、縣建委審核發證,並發出拆遷通知。

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在拆遷範圍內發布拆遷公告。

拆遷公告的主要內容: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項目名稱、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

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報市建委備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內容:

(1)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二)實行房屋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安置地點、面積、差價及結算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在期房安置的情況下,還應明確搬遷的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另行批準宅基地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地上財產補償、新批準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應當將原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交給拆遷人,拆遷人應當移交房產權屬管理部門。

6.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縣建委決定。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超過項目被拆遷總戶數40%的,區縣建委應當在受理拆遷裁決申請前組織聽證。

裁決可以復議和訴訟。

7、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拆遷人拒絕搬遷的。

屬於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和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申請之前,應敦促有關各方履行其義務。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拆遷期限(1年+6個月)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最長拆遷期限為1年。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的,應當在15期限屆滿前,向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建委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9.拆除和關閉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並在拆遷結束後1個月內將拆遷檔案移交給區縣建委,辦理相關手續。

三、國家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耕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各地補償標準不壹。詳情請參考當地補償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或者村公布征地機關、批準文號、用途、被征收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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