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承包地邊界糾紛如何解決?
可以先找上級部門確認壹下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確權的權利主體是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利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其他類型
1,法律政策變化引起的糾紛。
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壹步規定了“家庭聯產承包”,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許多地區根據國家政策實行“兩田制”,即“責任田、口糧田”的承包制,導致村民要求及時收回責任田,並根據家庭聯產承包再分配,但原合同並未到期,因此引發糾紛。
2.管理混亂引發的糾紛。
農村幹部素質比較低,土地承包不依法管理;許多土地已經廢棄多年,沒有積極納入正式管理;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層層轉包利潤的現象引發了很多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村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不經民主協商就承包出去,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承包出去。對於這種情況,村民們各有各的看法。壹旦地價上漲或土地收益增加,就容易引發群體性矛盾糾紛。
(2)土地權屬邊界不清晰。由於歷史原因,部分土地權屬不明確,土地使用證未批,在開發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壹些遠離村莊的荒地,被靠近土地的農民逐漸開發種植,產生收入後引發糾紛。
(3)大規模土地開發引發糾紛。有兩種主要類型:
①土地開發是事實,但權屬沒有界定。因為開發了大面積的荒地,開發前沒有人耕種,開發前沒有核實權屬,但開發商沒有權屬,開發後與業主產生矛盾。
(2)村鎮的集體大規模發展與農戶的小規模發展之間存在矛盾。之前農民開發種植小面積未開墾荒地,後來鄉鎮集體大面積開發,產生矛盾糾紛。這種類型主要存在於土地較多的地區。
(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多處獲利。有的轉包是在沒有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做的,有的轉包是違法的,導致土地關系的混亂和糾紛。
(5)國有土地的管理也有很多問題,發生在有國有農場的地區。因為土地使用管理不善,鄰裏關系處理不當,產生糾紛。
3.村幹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
主要類型有:
(1)非法收回農民承包地。部分農民成員“農轉非”後,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土地,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充債務、非法收回落戶小城鎮農民的承包地、通過收回農民承包地從事勞動力轉移等。
(2)非法調整農民承包地。比如在承包期內,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調整村內承包土地若幹年,通過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方式重新承包土地。
(3)未能實施第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家庭承包的農地,第壹輪農地承包到期後,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超額預留機動地。
(4)利用職權變更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變更而變更或終止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合並而變更或終止合同等。
(五)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比如強行收回農民承包地進行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民承包地再轉租或承包出去,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強迫承包人放棄或變更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比如在進行小的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或克扣承包人的土地出讓收入,截留或挪用征地補償費等。
(7)依法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如,在承包時,歧視女性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同於男性,承包期內非法收回已婚婦女的承包地。
(八)征地補償等爭議。
4.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幹預引發的糾紛。
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只有村集體有權處置其所有的土地。出於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行政幹預和越俎代庖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違法承包和糾紛。這種情況往往在壹次性發包成功的背後隱藏著很多矛盾。壹旦時機成熟,就會引發糾紛,而且這種情況涉及土地面積大,處理不好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村集體未經農民同意承包其承包的土地;
(2)基層政府未經村集體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強行承包出屬於村集體的土地。
5.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1)土地承包初期或荒地開發時未提出異議。後來土地開發得比較好或者農產品價格上漲後,土地承包方獲得了很大的利益,土地所屬的村集體組織成員由於利益驅動的心理失衡而產生糾紛。
(2)強行解除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近年來,土地收益的明顯增加產生了巨大的利潤,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村民紛紛搶奪承包的土地進行種植,使得土地承包無法繼續履行,特別是對於村外的人來說。
首先我需要提醒妳,如果承包地的邊界糾紛出現了壹些問題,妳可以找上級部門協調,上級部門可以確定邊界。除此之外,我還向妳介紹了其他的土地糾紛。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