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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解決後可以起訴嗎?

壹、土地承包糾紛可以直接訴訟嗎?

土地承包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二、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四種途徑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直接協商,自行解決爭議。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省時、省力、省錢,不會傷害彼此感情,有利於化解矛盾。

2.調解

調解是指當事人自願選擇可信賴的第三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通過互諒互讓解決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後,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或者其他組織調解。但無論哪種機構(個人)主持調解,都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這種自願貫穿於調解的全過程,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成功後,如果當事人事後反悔,仍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調解協議只要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村民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中載明民事權利義務,並有當事人書面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認定為民事合同。這種合同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當壹方不履行協議,另壹方提起訴訟時,只要符合上述法律生效條件,法院經審查後直接確認其效力,以判決的方式責令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

3.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仲裁是壹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方式,不同於《仲裁法》規定的壹般經濟糾紛仲裁。不同的是:

(1)申請程序不同。壹般經濟糾紛的仲裁,需要雙方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才可以據此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並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有仲裁協議。只要有壹方申請,相關仲裁機構都可以受理。

(2)仲裁機構的設置不同。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根據需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設立主要在縣鄉兩級。

(3)裁決的效果不同。仲裁法規定,壹般經濟糾紛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即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該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裁決不是終局的。與訴訟相比,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單,糾紛處理更快捷。但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訴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又不願仲裁的,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對雙方爭議作出可執行的裁決。這壹裁決具有權威性,並有國家強制令作為後盾,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最終權利的實現。美中不足的是訴訟成本高,周期長,程序復雜。同時,通過訴訟容易傷害當事人之間的感情,不利於維護村民的團結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因土地承包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可以繼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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