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土地屬於產權嗎?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說明土地的性質,但我國民法典明確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壹種財產權,是壹種受益財產權。
民法典最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為物權規範,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救濟手段,將最大限度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物權類型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是農民或者經濟組織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定,在農民使用的集體所有或者國有土地上進行農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是通過土地承包取得的,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應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並不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簽訂合同只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壹種方式。
為了保護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使土地關系穩定而長久,必須以產權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是不斷增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排他效力和主導效力,從而從根本上提高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地位的過程。
長期以來,許多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視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附屬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屬性被弱化和忽視。《民法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意味著這壹權利是壹種相對獨立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定物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尊重承包經營權,從而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法律限制。
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化可以穩定農村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農民利益,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和地方政府隨意調整土地上的關系,使土地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合理的利用。更重要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與所有權同等的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壹旦受到妨害,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或者賠償損失。該權利比債權請求權更有效地保護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
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為物權,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化,使規定更有效地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
第二,什麽是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所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土地所有權在壹定社會形態中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壹)土地所有權是壹種排他性權利,是權利主體的特異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限制交易。《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交換和投資是違法的,在民法上應視為無效。
(3)所有權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殊性和交易的限制,中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外,土地所有權的權屬地位不能改變。
權力分立。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最全面、最充分的財產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壹種相對獨立的產權形式,並能夠進行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的理念在現代物權法中從“壹切為中心”轉變為“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即壹塊土地只能有壹個所有者,而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壹部分人壟斷了壹定數量的土地,並把它當作排斥其他壹切人、只服從自己意誌的田地。”
(六)土地權屬的可追溯性。當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是誰、什麽單位控制,所有者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反映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壹種新型物權,其特征是: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按照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兩種不同方式分為兩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者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是承包土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存在於集體所有或者國有土地上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者國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壹些集體組織根據承包方承包的土地數量,以固定價格或不固定價格向承包方分配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壹種依附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對集體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進行承包,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的權利。這裏的種植不僅指種植糧食、棉花等農作物,還包括樹木和蔬菜。此外,在承包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上經營林業、畜牧業、漁業,都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5.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壹種有壹定期限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年至50年,林地為30年至70年。特種林地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綜上,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屬於物權,所以土地也屬於物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